(2021)粤0802刑初28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3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802刑初283号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2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扬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庚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1经黄志华介绍认识被告人符某某,得知符某某的龙虾供货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很多,于是2020年9月初至2020年9月中旬,李某1先后向符某某购买了五、六次龙虾货,均成功交易。因此,李某1认为符某某的龙虾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利润非常可观,问符某某是否有充足的低价龙虾货源,提出要向其采购大量的龙虾。符某某谎称她有足够的龙虾货源提供,只要给得起钱就有低于市场价格的海鲜龙虾货源。于是双方达成了由符某某提供低价龙虾给李某1的口头协议。符某某明知道她没有实际履行协议的能力,虚构需要提前预定两艘出海渔船出海捕捞龙虾,每一艘渔船的订船订金8万元、龙虾货源订金10万元,两艘渔船总共36万元的事实,让李某1先支付其货款36万元。李某1同意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共转账36万元给符某某。符某某收取李某1的36万元货款后,并没有按约提供龙虾给李某1,多次谎称海上风浪大、渔船推迟回港,以此欺骗李某1。后来因为符某某没有龙虾提供给李某1,李某1要求其退还货款。由于李某1的36万元货款中有9万元是其朋友李某2投资款,李某1就叫李某2联系符某某退还这9万元货款。2020年11月符某某将自己母亲梁某的支付宝(133××××5165,昵称:珍姐)头像换成一个海鲜档口老板陈木娣的照片,假冒陈木娣的支付宝转账95000元给李某2。之后符某某又虚构剩余的货款已经转账给海鲜档口老板,海鲜档口老板的支付宝被冻结,暂时无法解冻退钱给李某1的事实欺骗李某1,还找人制作虚假的支付宝账户被冻结的截图来欺骗李某1。
经查实,被告人符某某共诈骗被害人李某1265000元人民币。
2、2020年11月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对被害人李某2谎称有低价龙虾货源,于是双方协议在湛江市赤坎区之二合作经营一间名叫“1麦三”的海鲜档口,李某2出资进货,符某某负责货源、客源、销售等方面,经营所得利润由李某2收回出资的货款后双方平分,经营亏损双方各负一半。符某某收取李某2的投资款后由于没有低价龙虾货源,基本上都是在东风市场、南方水产市场以市场正常的价格购买龙虾,当时市场上的龙虾价格在150元至180元一斤之间,符某某购买龙虾后却以100元3条龙虾的价格在其和李某2经营的海鲜档口或者其创建的名称是“天然海鲜,进口水果一体化”微信购物群里出售,3条龙虾的重量在一斤半左右,有时候符某某在档口或者微信群中做活动,活动期间龙虾的价格是135元3条龙虾,买一送一,即135元6条龙虾(相当于是3斤左右)。符某某虚构事实诱骗李某2继续给她投资款项后,一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市场海鲜档口老板的部分货款,一部分用于继续购买海鲜和开支,一部分以档口盈利分红的名义返还给李某2,实际上双方经营的档口根本没有盈利。符某某和李某2合作经营海鲜生意期间,李某2转钱给符某某进货,就龙虾货源的问题问符某某,符某某谎称是一个叫“阿辉”的人提供低价龙虾货源,李某2提出一起去广西东兴找“阿辉”,于是符某某、李某2、符晓冰、林金陵、李田轩等人一起去广西东兴查找货源,结果到了广西东兴符某某找不到“阿辉”。2020年11月份初至2020年12月份初,符某某基本每天都有利润返还给李某2。后来符某某以湛江各地准备举办年例为由又向李某2提出购买冰冻海鲜存放于冰库,等湛江年例时价格涨了再出售,于是李某2又继续向符某某提供的账户(黄德林的账户)转账资金给符某某购买冰冻海鲜。之后符某某向李某2谎称她存放了价值80多万元的海鲜。2021年1月份,李某2要求符某某将其谎称购买存放的冰冻海鲜销售提现,符某某谎称疫情期间出售冰冻水产品需要通过检测中心的检测才可以出售,还虚构加快检测速度需要支付给检测中心好处费的事实让李某2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了3000元好处费、2300元的检测费给符某某提供的账户。2021年1月12日,符某某发给李某2一则短信通知,内容为:您预约的检测通过,取货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9:30取货,请准时到达。谢谢您的配合。如有疑问请拨打0759-2836859【湛江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并向符晓冰提供了一份虚假的《冻虾成品出场检测报告》。2021年1月12日李某2与符晓冰手持符某某提供的虚假《冻虾成品出场检测报告》到“湛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位于椹川大道中60号)提取货物,才发现《冻虾成品出场检测报告》是伪造的,符某某谎称存放的冰冻海鲜根本不存在。
经查明,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李某2通过其银行卡(6230××××4770,开户人:李某2)向符某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6215××××5536,开户人:黄德林)转账17次,合计转账1185320元;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月8日,李某2通过微信(微信号:×××20,昵称:Joe-Hsueh-Lee)向符某某提供的微信(符某某老公李田轩的微信号:×××DC,昵称:Rebirth)转账了14次,合计转账90300元,向符某某提供的微信(符某某姐姐符晓冰的微信号:×××07,昵称:Summer)转账6次,合计转账37000元;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月8日,李某2通过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372××××7672)向符某某提供的客户支付宝扫二维码支付5次,合计转账42588元;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6日,李某2通过符某某发送的二维码向文豪水产以微信扫码的方式转账3次,合计转账35555元。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6日李某2先后微信转账2300元、3000元检测费用、好处费给符某某。李某2转账给符某某的金额一共是1396063元。
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4日期间,符某某通过微信(李田轩的微信号:×××DC,昵称:Rebirth)向李某2微信(微信号:J〇e-Hsueh-Lee520,昵称:Joe-Hsueh-Lee)返还利润27次,合计130690元;符某某通过微信(黄德林的微信号:×××12)向李某2微信(微信号:×××20,昵称:Joe-Hsueh-Lee)返还利润26次,合计279897元;通过支付宝(黄德林的支付宝账号?_198××××6687)向李某2的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372××××7672)返还利润14次,合计131363元;所有的返利加起来一共541950元。符某某一共诈骗了李某2人民币854113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陈庚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20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1经黄志华介绍认识被告人符某某,得知符某某的龙虾供货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很多,于是2020年9月初至2020年9月中旬,李某1先后向符某某购买了五、六次龙虾货,均成功交易。因此,李某1认为符某某的龙虾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利润非常可观,问符某某是否有充足的低价龙虾货源,提出要向其采购大量的龙虾。符某某谎称她有足够的龙虾货源提供,只要给得起钱就有低于市场价格的海鲜龙虾货源。于是双方达成了由符某某提供低价龙虾给李某1的口头协议。符某某明知道她没有实际履行协议的能力,虚构需要提前预定两艘出海渔船出海捕捞龙虾,每一艘渔船的订船订金8万元、龙虾货源订金10万元,两艘渔船总共36万元的事实,让李某1先支付其货款36万元。李某1同意后,在2020年9月19-26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共转账36万元给符某某。符某某收取李某1的36万元货款后,并没有按约提供龙虾给李某1,多次谎称海上风浪大、渔船推迟回港,以此欺骗李某1。后来因为符某某没有龙虾提供给李某1,李某1要求其退还货款。由于李某1的36万元货款中有9万元是其朋友李某2投资款,李某1就叫李某2联系符某某退还这9万元货款。2020年11月符某某将自己母亲梁某的支付宝(133××××5165,昵称:珍姐)头像换成一个海鲜档口老板陈木娣的照片,假冒陈木娣的支付宝转账95000元给李某2。之后符某某又虚构剩余的货款已经转账给海鲜档口老板,海鲜档口老板的支付宝被冻结,暂时无法解冻退钱给李某1的事实欺骗李某1,还找人制作虚假的支付宝账户被冻结的截图来欺骗李某1。被告人符某某共诈骗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65000元(360000元-9500元)。
2、2020年11月,符某某对被害人李某2谎称有低价龙虾货源,于是双方协议在湛江市赤坎区之二合作经营一间名叫“1麦三”的海鲜档口,李某2出资进货,符某某负责货源、客源、销售等方面,经营所得利润由李某2收回出资的货款后双方平分,经营亏损双方各负一半。符某某收取李某2的投资款后由于没有低价龙虾货源,基本上都是在东风市场、南方水产市场以市场正常的价格购买龙虾,当时市场上的龙虾价格在150元至180元一斤之间,符某某购买龙虾后却以100元3条龙虾的价格在其和李某2经营的海鲜档口或者其创建的名称是“天然海鲜,进口水果一体化”微信购物群里出售,3条龙虾的重量在一斤半左右,有时候符某某在档口或者微信群中做活动,活动期间龙虾的价格是135元3条龙虾,买一送一,即135元6条龙虾(相当3斤左右)。符某某虚构事实诱骗李某2继续给她投资款项后,一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市场海鲜档口老板的部分货款,一部分用于继续购买海鲜和开支,一部分以档口盈利分红的名义返还给李某2,实际上双方经营的档口根本没有盈利。符某某和李某2合作经营海鲜生意期间,李某2转钱给符某某进货,就龙虾货源的问题问符某某,符某某谎称是一个叫“阿辉”的人提供低价龙虾货源,李某2提出一起去广西东兴找“阿辉”,于是符某某、李某2、符晓冰、林金陵、李田轩等人一起去广西东兴查找货源,结果到了广西东兴符某某找不到“阿辉”。2020年11月份初至2020年12月份初,符某某基本每天都有利润返还给李某2。后来符某某以湛江各地准备举办年例为由又向李某2提出购买冰冻海鲜存放于冰库,等湛江年例时价格涨了再出售,于是李某2又继续向符某某提供的账户(黄德林的账户)转账资金给符某某购买冰冻海鲜。之后符某某向李某2谎称她存放了价值80多万元的海鲜。2021年1月份,李某2要求符某某将其谎称购买存放的冰冻海鲜销售提现,符某某谎称疫情期间出售冰冻水产品需要通过检测中心的检测才可以出售,还虚构加快检测速度需要支付给检测中心好处费的事实让李某2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了3000元好处费、2300元的检测费给符某某提供的账户。2021年1月12日,符某某发给李某2一则短信通知,内容为:您预约的检测通过,取货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9:30取货,请准时到达。谢谢您的配合。如有疑问请拨打0759-2836859【湛江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并向符晓冰提供了一份虚假的《冻虾成品出场检测报告》。2021年1月12日,李某2与符晓冰手持符某某提供的虚假《冻虾成品出场检测报告》到“湛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位于椹川大道中60号)提取货物,才发现《冻虾成品出场检测报告》是伪造的,符某某谎称存放的冰冻海鲜根本不存在。
经查明,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李某2通过其银行卡(6230××××4770,开户人:李某2)向符某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6215××××5536,开户人:黄德林)转账17次,合计转账1185320元;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月8日,李某2通过微信(微信号:×××20,昵称:Joe-Hsueh-Lee)向符某某提供的微信(符某某老公李田轩的微信号:×××DC,昵称:Rebirth)转账了14次,合计转账90300元,向符某某提供的微信(符某某姐姐符晓冰的微信号:×××07,昵称:Summer)转账6次,合计转账37000元;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月8日,李某2通过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372××××7672)向符某某提供的客户支付宝扫二维码支付5次,合计转账42588元;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6日,李某2通过符某某发送的二维码向文豪水产以微信扫码的方式转账3次,合计转账35555元。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6日李某2先后微信转账2300元、3000元检测费用、好处费给符某某。李某2转账给符某某的金额一共是1396063元。
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4日期间,符某某通过微信(李田轩的微信号:×××DC,昵称:Rebirth)向李某2微信(微信号:J〇e-Hsueh-Lee520,昵称:Joe-Hsueh-Lee)返还利润27次,合计130690元;符某某通过微信(黄德林的微信号:×××12)向李某2微信(微信号:×××20,昵称:Joe-Hsueh-Lee)返还利润26次,合计279897元;通过支付宝(黄德林的支付宝账号?_198××××6687)向李某2的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372××××7672)返还利润14次,合计131363元;所有的返利共541950元。符某某共诈骗李某2854113元(1396063元-5419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及证人陈木娣、黄德林、符晓冰、李田轩的证言、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11191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符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人民币265000元、向被害人李某2退赔人民币854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莹莹
人民陪审员 林 玲
人民陪审员 邹燕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雅敏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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