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7刑更5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1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7刑更50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又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其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严端平、林某某的违法所得17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33年7月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40分。2020年9月24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70500元,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缴交17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32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审判员陈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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