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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30刑初6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5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湘3130刑初66号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工作期间及任龙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五保供养股副股长和龙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副股长期间,在对最低生活保障户(以下简称低保户)资格审核、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发放、五保户五保供养金统计和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一、侵吞城镇低保金17037元

2007年初,龙山县民政局将龙山县城镇低保户的低保金发放账户从农业银行变更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统一给城镇低保户办理了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和银行卡。龙山县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将龙山县民安街道凤阳社区、书院坪社区、回龙社区、老城社区、南台堡社区的相关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和银行卡发放到城镇低保户本人。当时张某某负责南台堡社区城镇低保户存折和银行卡的发放工作。张某某在审核中取消了向某1、田某1、矿某峰三人城镇低保户资格,但其不向龙山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反馈情况。张某某为了套取相关资金,将向某1名下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卡号为6221××××4454、账号为8101××××8686的银行卡(以下简称向某1银行卡)、田某1名下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为6221××××1591、账号为8101××××4510的银行卡(以下简称田某1银行卡)、矿某峰名下龙山县农村合作联社卡号为6221××××3860、账号为8101××××8286的银行卡(以下简称矿某峰银行卡)据为己有,并继续将该三户低保金逐月发放到其银行卡上。直至2009年3月,张某某因工作调整停止审核低保金发放职责,该三户低保金才停止发放。

1、2007年4月7日至2009年1月21日,发放到矿某峰银行卡23笔低保金共4290元,张某某据为己有。

2、2007年4月7日至2009年1月21日,发放到向某1银行卡26笔低保金共7801元,张某某据为己有。

3、2007年4月7日至2009年1月21日,发放到田某1银行卡26笔低保金共4946元,张某某据为己有。

二、骗取医疗救助金46800元

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周某英、矿某峰、向某1、田某6、田某1的名义伪造《龙山县民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龙山县外医疗救助申请表》、《龙山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要求相关村、社区及乡镇、街道部门审核同意,并以向某1银行卡、田某1银行卡、矿某峰银行卡的卡号为领取医疗救助金账号,其还伪造了《龙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湖南省龙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并使用其保管的低保档案中的相关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找得的相关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相关人《领款单》,然后交同单位医疗救助管理股人员审核通过《龙山县住院救助结算单》、《民政局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单》、《民政局重特大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单》,骗取医疗救助金,转入向某1、田某1、矿某峰的银行卡上。

1、2011年7月15日,张某某以其表姐周某英的名义虚报10000元的医疗救助金,转入田某1银行卡,据为己有。

2、2011年8月2日,张某某以矿某峰的名义虚报医疗救助金9310元,转入矿某峰银行卡,据为己有。

3、2011年10月19日,张某某以向某1的名义虚报医疗救助金10000元,转入向某1银行卡,据为己有。

4、2014年8月14日,张某某以向某1的名义虚报医疗救助金9704元,转入向某1银行卡,据为己有。

5、2016年10月12日或13日,张某某以田某6的名义虚报医疗救助金2391元,转入向某1银行卡,据为己有。

6、2017年1月21日,张某某分别以田某1、向某1的名义虚报医疗救助金2916元、2479元,分别转入田某1、向某1的银行卡,据为己有。

三、侵吞五保供养金118546元

龙山县五保供养金的统计和发放中,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散居五保供养金名册的统计造表和五保供养金补贴对象的补贴数据录入一卡通系统的工作只有张某某一人参与。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散居五保供养户死亡、虚造散居五保供养户名字等方式套取五保户供养金,转入向某1银行卡、田某1银行卡、矿某峰银行卡上。2018年5月以后,因龙山县民政局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清理核查,不能再往该三张银行卡上发放五保户供养金,张某某遂将该三张银行卡扔掉。

1、2016年11月,张某某将洛塔乡失踪人员田某贵虚列为死亡人员,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套取散居五保户丧葬金1200元,另将本应支付给洛塔乡向某银的五保户丧葬金1200元侵吞。张某某将上述共2400元,分别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120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1200元,据为己有。

2、2016年12月,张某某将当月本应按542元/人发放给石牌镇张某明、茨岩镇黄某峰(账户名为其母亲黄某)、石牌镇陈某樟(账户名为其公公陈某富)、贾市乡彭某如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2168元未发放给上述人员;虚列隆头彭某柏、石牌镇聂某云的名字套取当月五保供养金1084。张某某将上述共3252分别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1626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1626元,据为己有。

3、2017年1月,张某某将2016年底应按200元/人补发和当月应按照267元/人给乌鸦乡颜某要、靛房镇田某瑶发放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934元未发放给上述人员;将本应按1200元/人发放给隆头社区彭某南(2016年11月8日去世)的散居五保户丧葬金共1200元未发放给本人;将孤儿转低保不再享受散居五保供养金的隆头镇田某国、红岩溪镇周某高、他砂乡向某佳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12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3600元;虚列隆头社区彭某柏(2016年9月8日去世,已从敬老院领取丧葬金)、苗儿滩镇龚某友死亡,套取五保户丧葬金2400元,张某某将上述共8134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3334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240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2400元,据为己有。

4、2017年2月,张某某将孤儿转低保不再享受散居五保户供养金的贾市乡李某叶、贾坝乡彭某燕、彭某顺均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户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12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3600元;虚列靛房镇田某瑶死亡,套取五保户丧葬金1200元;将当月应按照267元/人给乌鸦乡颜某要、华塘张某1、白羊李某青、贾市秦某林发放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1068元未发放给上述人员。张某某将上述5868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240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1734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1734元,据为己有。

5、2017年3月,张某某将孤儿转低保不再享受散居五保户供养金的水田坝镇李某霖、他砂乡刘某波、水田坝镇李某冬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12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3600元;将当月应按照267元/给乌鸦乡颜某要、华塘乡张某1发放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534元未发放上述两人。张某某将上述4134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120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1467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1467元,据为己有。

6、2017年4月,张某某将孤儿转低保不再享受散居五保户供养金的桶车乡田某慧、桶车乡吴某念作死亡处理,将转为兜底户不再享受散居五保户供养金的桂塘镇向某海作死亡处理,将转为集中供养的洛塔乡邹某圣、洛塔乡钟某义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12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6000;将当月应按照519元/人给乌鸦乡颜某要、华塘张某1发放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计1038元未发放给上述三人。张某某将上述7038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1719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240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2919,据为己有。

7、2017年5月,张某某虚列田某1、水田坝乡陈某的名字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1650元/人补发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3300元;将当月应按照330元/人给他砂乡向某2、他砂乡张某云、华塘张某1发放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计990元予以侵吞。张某某将上述共429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1650、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99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1650元,据为己有。

8、2017年6月,张某某将他砂乡向某2、华塘张某云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12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2400元;将华塘街道向某1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用补发6个月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1980元。将当月应按照330元/人给白羊李某青、华塘张某1、贾市乡秦某林发放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990元未发放给上述三人。张某某将上述共537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153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198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1860元,据为己有。

9、2017年7月,张某某虚列田某1的名字套取五保供养金330元;将李某庆(华塘无此人)的名字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用补发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2310元;将当月应按照330元/人给白羊李某青、华塘张某1、贾市乡秦某林发放的散居五保供养金共990元未发放给上述三人。张某某将上述共363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66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231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660元,据为己有。

10、2017天8月,张某某将向某1、桂塘镇田某毛(多造一个名字)、李某庆、田某1、洛塔乡黄某文(多造一个名字)的名字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当月330元/人发放散居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1650元。张某某将上述共165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66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66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330元,据为己有。

11、2017年9月张某某将石牌镇聂某云、贾市乡彭某如的名字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当月330元/人发放散居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660元;将李某庆、田某毛(多造一个名字)、黄某文(多造一个名字)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12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3600元。张某某将上述共426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1591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153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1200元,据为己有。

12、2017年10月,张某某将向某1、田某1、洗车河镇田某万、向某东、向某霞、尚某、王某忠、白某华、石某1、田某义、叶某远、向某松、向某茂、谢某跃、叶某香、袁某贵、王某金、彭某树、红岩溪镇文某龙、向某青、华塘社区雷某连、贾市乡黄某友、洛塔乡李某忠、苗儿滩镇彭某香、内溪乡米某召、师某才(多造一个名字,师某财与师某才系同一人)、农车镇向某妹、石羔街道唐某念、张某云、湾塘乡李某捷、吴某昊、洗洛乡胡某蓉、新城街道张某清、唐某杰、新城社区陈某鹏、张某二、罗某丽、望城社区罗某明、兴隆街乡滕(腾)某红、吴某昆、钟某兴、杨某超、刘某云、里耶镇盛某信、龙某权、民安街道曾某跃、洛塔乡彭某相等47人的名字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当月330元/人发放散居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15510元。因部分散居五保户到民政局找到张某某反应其没有按月收到五保供养金,张某某将其中14人当月的供养金共4620元用于给前几个月被张某某侵占供养金的散居五保户李某青、秦某林补发供养金,将另外33人当月的五保供养金共1089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363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363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3630元,据为己有。

13、2017年11月,张某某将湾塘乡罗某(集中供养对象)、曾某国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3630元/人的标准,用补发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7260元;将田某1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当月330元/人发放散居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330元。其中330元实发到曾某国账上,张某某将另外726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363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3630元,据为己有。

14、2017年12月,张某某将罗某、田某1、向某1、杨某军、靛房镇潘某贵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当月330元/人发放散居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1650。张某某将该165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33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66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660元,据为己有。

15、2018年1月,张某某将杨某军、聂某云、洗车镇刘某妹、田某1、向某1、陈某灿、潘某贵、三元乡黄某江、内溪乡张某国、水田坝黄某伟、向某银、文某国、内溪乡张某清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用2017年提标补发供养金840元/人的方式套取供养金10920元。张某某将该1092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420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252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4200元,据为己有。

16、2018年2月,张某某将罗某、杨秀军、田某1、向某1虚列入五保户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套取五保供养金4000元;将桂塘镇田某全(实为田某金,其丈夫彭某1,两人均为散居五保供养对象)、洗车镇王某成、红岩镇姚某海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户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50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15000元。张某某将上述共1900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600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600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7000元,据为己有。

17、2018年5月,张某某将华塘街道蒋某术(其丧葬金上月已发放)、田某龙(已经死亡多年)、洗车镇尚某元(其丧葬金上月已发放)作死亡处理,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5000元/人套取五保户丧葬金15000元;将内溪乡集中供养人员姚某路、徐某明、田某球、田某顺虚列入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按照2018年3—5月1200元/人发放散居五保供养金的方式套取4800元。张某某将上述共19800元中的1000元错发到里耶镇向某斯账上,将另外18800元分别给田某1银行卡转入6200元、给向某1银行卡转入6400元、给矿某峰银行卡转入3860元,据为己有。

2018年12月4日,张某某主动向龙山县民政局投案侵吞散居五保供养金118546元的罪行。12月5日,张某某在龙山县民政局领导带领下到中共龙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龙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贪污散居五保供养金罪行,退还贪污所得118546元。之后在龙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张某某就侵吞低保金、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罪行委托亲朋代为投案,其如实供述该罪行,退还贪污所得63837元。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移送审批表、案件线索排查表、立案决定书、湖南省审计厅关于龙山县民政局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惠农补贴资金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关于省扶贫专项审计“2017至2018年享受扶贫政策扶持金额2万以上,但未纳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人员105人”疑点的情况说明、问题线索移送审批表、户籍资料、关于张某某同志工作去向的通知、关于张某某等四位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关于田某凯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毛某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彭某鸣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免去张某某同志职务的通知、龙山县民政局2016至218年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龙山县民政局2010年低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关于张某某工作岗位情况说明、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回执、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记录、散居五保供养金发放情况核查表、证明、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证、龙山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龙山县外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龙山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龙山县民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民政局住院医院救助费用结算单、常住人口登记卡、龙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龙山县住院救助结算单、领款单、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关于向某1、矿某峰、田某1低保补助发放情况的说明、龙山县民政局拨款通知书、银行进账单、低保资金汇总表、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分散五保户发放花名册、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五保分散供养补贴发放系统明细表、到案情况、关于张某某涉嫌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暂扣款物文件登记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人杜某、覃某、向某1、田某1、矿某峰、马某、向某2、陈某、朱某、蒋某、耿某、田某2、彭某2、石某1、田某3、尚某、邓某、田某4、刘某、彭某1、田某5、罗某、张某1、吴某1、田某6、彭某3、夏某、张某2、李某、向某3、胡某、吴某2、张某3的证言,视频光碟、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虚假手段侵吞低保金及五保供养金、骗取医疗救助金等国家救济款物1823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素俭

审 判 员  姜仁中

人民陪审员  穆平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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