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黑1123刑初3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0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黑1123刑初36号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一部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张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农业公司)出资成立北大荒××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7月,经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决定任命杨××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9年,杨××在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公司生资部负责人郭×找到杨××,建议公司开展叶面肥业务,杨××请示北大荒农业公司董事长奚××,奚××不同意××公司开展叶面肥业务。之后,郭×私下经营叶面肥业务,并请求杨××帮助与××公司同属北大荒农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推销叶面肥。被告人杨××分别向农业公司新华分公司总经理俞××、江滨分公司总经理张××、青龙山分公司总经理吴××、二九0分公司总经理石××、二九一分公司总经理樊××打了招呼,帮助郭×谋取竞争优势,推销其名下的黑龙江农垦天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经营的叶面肥。经杨××推荐,2009年,新华分公司、江滨分公司、青龙山分公司、二九0分公司、二九一分公司分别购入天润公司5吨至7吨不等的叶面肥。为了表示对被告人杨××的感谢,于2009年6月,送给杨××人民币70万元。2009年9月28日,杨××将收受郭×的7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其司机李××(已死亡),由李××经手,购入一台雷克萨斯RX350型越野车,落户在李××名下供杨××使用。2011年7月,杨××将该车辆连同一台大众牌越野车,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鸡东弘霖煤炭有限公司经理于××,所得钱款杨××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杨××将所得赃款人民币70万元全部退缴。
被告人杨××于2020年7月10日被监察机关提解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经贸有限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山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0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天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材料、黑龙江农垦天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流水、何××银行流水及凭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新华分公司、青龙山分公司、江滨分公司、二九0分公司、二九一分公司采购叶面肥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人郭×、何××、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在任北大荒××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经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被监察机关提解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令被告人杨××犯受贿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漏罪;2.杨××有立功表现,应该对其定罪免处或者不予加,因前判决已经判处罚金25万元,并已经执行完毕,此案不应再判处附加罚金;3.杨××能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杨××的家属主动上缴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4.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管场所的规章制度,认真接受改造,曾获得减刑的奖励,应该受到从轻的宽大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农业公司)出资成立北大荒××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7月,经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决定任命杨××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9年,杨××在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公司生资部负责人郭×找到杨××,建议公司开展叶面肥业务,杨××请示北大荒农业公司董事长奚××,奚××不同意××公司开展叶面肥业务。之后,郭×私下经营叶面肥业务,并请求杨××帮助与××公司同属北大荒农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推销叶面肥。被告人杨××分别向农业公司新华分公司总经理俞××、江滨分公司总经理张××、青龙山分公司总经理吴××、二九0分公司总经理石××、二九一分公司总经理樊××打了招呼,帮助郭×谋取竞争优势,推销其名下的黑龙江农垦天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经营的叶面肥。经杨××推荐,2009年,新华分公司、江滨分公司、青龙山分公司、二九0分公司、二九一分公司分别购入天润公司5吨至7吨不等的叶面肥。为了表示对被告人杨××的感谢,于2009年6月,送给杨××人民币70万元。2009年9月28日,杨××将收受郭×的7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其司机李××(已死亡),由李××经手,购入一台雷克萨斯RX350型越野车,落户在李××名下供杨××使用。2011年7月,杨××将该车辆连同一台大众牌越野车,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鸡东弘霖煤炭有限公司经理于××,所得钱款杨××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杨××将所得赃款人民币70万元全部退缴。
被告人杨××于2020年7月10日被监察机关提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主动向黑河市监察委员上缴受贿所得款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杨××愿意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经贸有限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山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0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天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材料、黑龙江农垦天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流水、何××银行流水及凭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新华分公司、青龙山分公司、江滨分公司、二九0分公司、二九一分公司采购叶面肥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人郭×、何××、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漏罪的辩护观点,因《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其他犯罪,并未规定同种犯罪除外,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有立功表现,应对其定罪免处或者不予加刑的辩护观点,因该量刑情节在原判决中已经充分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杨××已经减轻处罚,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原判决已经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已经执行完毕,此案不应再判处附加罚金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杨××受贿人民币70万元是在原判宣告之前已经发生的应当依法判处刑罚的犯罪,该犯罪依法应并处罚金,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能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杨××的家属主动上缴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管场所的规章制度,认真接受改造,曾获得减刑的奖励,应该受到从轻的宽大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退赃款人民币70万元由黑河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萍
人民陪审员 吴俊
人民陪审员 刘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虹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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