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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2刑初175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13 阅读次数:

案  由    盗窃    

案号    (2021)皖0802刑初17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锦江之星宾馆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粉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的钥匙未拔,遂将该车骑至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某一楼下,并在车身上放置遮雨布和纸壳子进行掩盖。

经安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电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6元。2021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严某华抓获归案,并将被盗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同年11月6日,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严某华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严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华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严某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胡 毅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叶 晨

书 记 员 潘沈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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