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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刑初624号盗窃刑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30 阅读次数:

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刑诉(2021)48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4日21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人代某某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的1栋楼梯口的白色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盗走,后被告人代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2将该车藏匿在谢某某2租住的杜集区岱河矿老火车站工房内。该被盗车辆被二人销赃,得款被二人分配。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黄某对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谢某某2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2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兴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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