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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刑初27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3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27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葛某、侯某1、苟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为偿还其在“今借到”、“老哥帮”等借贷平台的钱款,向被害人虚构“支付宝旗下刷单后40分钟至60分钟内会获得8%高额利息返现活动”的事实,通过让被害人扫描其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获取被害人钱款,后将钱款打入“今借到”、“老哥帮”等借贷平台,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及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最后由于其债务不断增加,无偿还能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被害人钱款无法追回。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葛某向其转账的人民币2.6万元,返现给葛某人民币2.808万元,从而获取葛某信任,后以可以持续获得高额返息为诱饵,骗取葛某多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5.2万元,在陈某某通过借贷平台向葛某返现人民币9万元后余款无法返还。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侯某2向其转账多笔共计人民币9.9万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苟某向其转账多笔共计人民币4.9万元,陈某某通过借贷平台向被害人返现金额为人民币2.50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为偿还其自述的在“今借到”、“老哥帮”等“借贷平台”的欠款,向被害人虚构“支付宝旗下公司举办刷单可获得高额返现活动”的事实,通过让被害人扫描其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获取被害人钱款,其将钱款提现后打入自述的“今借到”、“老哥帮”等“借贷平台”的账户内(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提高自身从该“借贷平台”借款的额度,随后陈某某又立即从该平台再次借款转给被害人,使被害人对其虚构的刷卡返利活动信以为真,诱骗被害人继续扫码支付钱款。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葛某、侯某2、苟某钱款,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2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1日,陈某某先让葛某扫码支付人民币2.6万元后立即返款人民币2.808万元。10月12日,葛某又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支付方式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5.2万元,陈某某向葛某返款人民币9万元,造成葛某损失人民币5.992万元;

2019年10月14日,侯某2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支付方式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9.9万元;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间,苟某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支付方式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4.9万元,陈某某向苟某返款人民币2.504万元,造成苟某损失人民币2.396万元。

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陈某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身份证明,证人刘某证言,被害人苟某、侯某2、葛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葛某人民币5.992万元、侯某2人民币9.9万元、苟某人民币2.39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马国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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