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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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2002)(B)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行为人是对法律对奸淫幼女的规定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对象错误。
所谓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1)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类的。
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误把乙当作甲而加以杀害。
实例:雇凶杀人、伤人的案件中,凶手认错人而实施加害行为;实施犯罪活动时误把自己的同伙当成对手而加害的案件。
(2)非同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错误或客体错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不属于同一类,而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误把动物当成人而加以杀害,意图的行为事实是故意杀人,而实际行为是毁坏财物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并且着手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对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对象不能犯未遂)。
误把人当成动物而加以侵害,行为人无杀人或伤害的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误盗、误抢枪支、弹药的案件,行为人只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只能成立盗窃罪。
行为人在列车上看到一个人拿着一个黑包,于是准备对这个人下手,晚上趁着包的主人睡着时把包窃走,下车后发现包里有警官证、**、子弹和几百元现金。这个案件怎么认定?
作为盗窃枪支弹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而盗窃的才能构成。行为人不知道包里是枪支而盗窃,行为人主观意识就是盗取财物,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枪支实际也属于财物,这种案件定盗窃罪,而不能定盗窃枪支弹药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之后,把枪支拿回家藏起来,能不能定罪?误盗、误抢案件都是这种情况,尽管主观意图不是盗窃或者抢夺枪支,但是他发现枪支后藏匿起来,后面的行为要单独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这两个行为要数罪并罚。这种情况不能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不能成立牵连犯的原因是牵连关系不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属于牵连犯的牵连关系。
误把他人放置的财物当成遗忘物而拿走的案件,行为人只有侵占的犯意,只能成立侵占罪。
(3)对象不存在的错误:
①误把尸体当活人而加以杀害。
例:犯罪嫌疑人甲看到自己的女儿和一个男孩儿玩儿的时候被小男孩欺负,于是冲出去推倒小男孩,小男孩摔倒后头碰石头死亡。为了掩盖罪行甲把男孩抱到自己的家中,放到猪圈里。后来甲感觉小男孩还没有死,于是又用磨盘砸他的头。事发后的尸检报告表明甲在用磨盘砸小男孩的时候,小男孩已经死亡。
分析:
甲把小男孩推倒导致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属于过失。由于甲的行为没有伤害的行为,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后误认为小男孩没有死,产生了杀人的意图,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因他对象认识错误,杀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得逞,因此甲的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也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行为人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②误把男性女性而加以**。
例:有些公园在晚上常常发生对女青年的性侵害行为,警察为了侦破此案,将男性警察化妆成妇女引诱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某甲发现警察化妆的妇女坐在椅子上,于是从后面将其推倒,欲实施**,后警察鸣枪示警。
分析:
行为人误把男警察当成妇女而实施**行为,有**犯罪的意图,但是客观上不能实施并被当场抓获。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也有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对象认识错误,使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构成**罪(未遂)。
③误把两性人当成妇女而加以拐卖。
行为人把两性人误认为是妇女而拐卖给他人,后收买人发现该“妇女”是两性人。作为拐卖者发生认识错误,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④误把非毒品(面粉)当成毒品而加以贩卖等。
主客观认识不一致,成立犯罪未遂——贩卖毒品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
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
(1)同类行为差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
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因行为差误,而误中乙。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实例:伍某某欲打其叔误打其父案。
伍某某因酒后与其叔父发生争吵,取一大棒朝他叔父猛力打去,未击中其叔父,却将正在与其叔父说话的父亲打死。
(2)非同类行为差误(抽象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
如意图毁坏财物而误中人或者意图枪击人而误中贵重财物,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处罚。
如果意图枪杀甲而误中乙致其轻伤,想象竞合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分别认定。
3.行为错误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性质错误,常见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尽管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一对男女青年在公园游玩,有几个流氓对女青年加以**,后男青年与流氓打斗起来。在公园值勤的便衣警察发现后,在没有亮明身份的情况下抓住男青年,男青年认为其是流氓的同伙,将其打伤。后本案起诉到法院。
分析:
原则上不能成立故意犯罪,男青年只有防卫的意图,没有伤害犯罪的意图。因男青年与流氓扭打时,警察上前并没有亮明身份且身着便衣,使男青年很自然的认为是流氓的同伙,所以本案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属意外事件。
二是方法或手段错误
如误把假药当毒药来毒杀他人,按犯罪未遂处罚。不能犯未遂。
4.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也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种情况是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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