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靳某勇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2025-03-1-120-002
靳某勇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股权收购 重大影响 证监 会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勇系北京某投资中心的投资人。2015年8月,经某投资管 理公司董事长董某邦、监事长范某珍协调,北京某投资中心增资某教育 公司人民币1亿元(币种下同)。2017年12月,某教育公司拟借壳某汽车 公司上市,某教育公司董事长李某新就此事向董某邦征询意见,董某邦 后向范某珍征询意见。2018年1月1日,靳某勇从范某珍处知悉某教育公 司计划借壳某汽车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次日上午,靳某勇安排李某梅 买入“某汽车公司”股票,李某梅当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某汽 车公司”股票90万股,成交金额360.55万元;2018年1月3日,某汽车公 司发布停牌公告,披露拟与某教育公司资产重组重大事项,并于次日停 牌;同年5月23日,某汽车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并复牌,后某汽车公司股票 连续数日涨停;同年6月,李某梅陆续卖出上述股票,累计盈利521.94万 余元。2020年12月7日,靳某勇被抓获归案。
经证监会认定,某汽车公司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某教育公司100%股权事项属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 3月31日,被告人靳某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鲁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某勇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靳某勇的违法所得 人民币五百二十一万九千四百三十七元二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 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 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 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一百 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据此,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 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 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中某汽车公司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某教育公司100%股权事项属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 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认定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且经证监会认定,本案所涉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人靳某 勇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内指令 他人买入涉案证券,于敏感期后卖出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 内幕交易罪。靳某勇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当 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1.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事项,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该股权收购事项在公开前应当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
2.办案证券刑事案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商 请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专业认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2条、第8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
(2021年12月27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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