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王某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致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2025-04-1-265-001
王某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致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爆炸威胁 紧急应对 措施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基本案情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3 时许,被告人王某东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 区某商场负一层某牛肉粉店内就餐时,以在“麻椒鸡”中吃到鸡骨头对 其产生严重生命危险为由与店员发生纠纷,后多次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 诉。次日,王某东再次拨打12345热线称已在该店内放置炸弹,如果问题 在元旦期间不解决将引爆炸弹。12345热线将该线索转至青岛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当日14 时许,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岛市李沧区李 村消防救援站、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后,出动大量警 力,对该牛肉粉店进行现场警戒封控、疏散人员、铺设水带,并开展搜 爆排查,排爆工作历时30余分钟,未发现炸弹等危爆品。该牛肉粉店铺 及邻近台球棋牌室因此暂停营业约两小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鲁0213刑 初281号刑事判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东有期徒刑 十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 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该行为造成社会恐慌,严重 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3〕24号)第二条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某东为发泄个人不满,捏造在公共场所投放爆炸 物的信息,意图以发生爆炸威胁引起社会恐慌,从而实现个人目的,其 行为致使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造成相关店铺较 长时间无法正常营业,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 、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发泄个人不满,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 、消防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人员疏散和风险排查,造成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 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第1条、第2条
一审: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3刑初281刑事判 决(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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