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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人员陈某减刑案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2 阅读次数: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77年7月出生,安徽省石台县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掘古墓葬罪被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至2022年3月18日止。2019年11月5日交付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21年7月5日,马鞍山监狱十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陈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陈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程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陈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7月1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陈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监区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8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作出同意对陈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8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陈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人民检察院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26日,检察机关出具意见书:陈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9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陈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陈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17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性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裁定对陈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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