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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6-09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银监发[2015]11号
【发布日期】 2015.04.30 【实施日期】 201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银行类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银监发〔2015〕11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国元信托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徽银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工作要求,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工作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监管要求

(一)完成“三个不低于”目标。各级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要始终坚持服务小微、服务实体经济,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1]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工作目标。

二、强化责任意识,激发信贷投放内生动力

(二)单列小微企业年度信贷计划。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按照“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要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各商业银行于2015年5月11日前将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各银监分局负责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5月15日前报送至安徽银监局。

(三)科学构建绩效考核机制。各商业银行要在内部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实事求是地降低依附于小微企业业务的不合理中间业务收入、利润等考核指标,在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财务、人力资源等配置充足。

(四)认真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各商业银行要改进和完善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问责机制,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一致行动、合力帮扶,科学运用还款方式创新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能简单“抽资”。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制定操作细则,并确保落到实处。各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将本行实施的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正向激励,积极发挥监管引领作用

(五)积极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各级监管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自身禀赋为基础,积极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特色化经营之路。政策性银行要在政策允许、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同业合作和小微企业批量转贷模式,充分利用好政策性资金扶小助微的作用;大型银行要发挥网点、人员和技术优势,适当下放贷款权限,不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要突出自身经营特色,探索形成特色产品、服务和专有品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农村中小机构和邮储银行要立足于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定位,研究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重点支持授信在500万(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客户。

(六)加大联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将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与其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事项实行联动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从2015年起,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应以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为前提。

(七)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增量、贷款逾期率等指标进行考核时,应针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容忍度。

(八)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实现“三个不低于”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并在行政审批上给予优先受理和审核。对于已经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其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四、健全组织机构,力推服务向基层延伸

(九)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各商业银行要以“管理集中化、核算独立化、队伍专业化、产品多元化、作业流程化、经营协同化”为标杆,切实落实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四单管理”,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努力消除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挂靠其他部门、与其他部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对分支机构缺乏管理等现象。

(十)强化重点推进行和专业支行、特色支行职能。各级监管部门要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推进行、专业支行、特色支行给予相应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和规模、授信权限、绩效考核等政策支持,有效发挥重点推进行、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在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中的典型示范作用。

(十一)增设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各商业银行要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指导其立足基层、贴近商圈、创新模式、优化流程,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做实、做深。鼓励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和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延伸网点和业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完善考核督导,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地

(十二)修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制度。银监局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修订银监局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将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逐月监测,注重考核,按季通报辖内“三个不低于”目标完成情况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效。

(十三)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点督导工作。对于未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或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要求落实不力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适时通过监管谈话、质询、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重点督导,推动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十四)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管部门在对辖内商业银行开展的现场检查中,要针对小微企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与执行情况、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服务收费等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六、促进产品创新,打造金融服务升级版

(十五)创新信贷技术。各商业银行要顺应信息技术新趋势,按照银监会提出“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思想,加快信息化进程,主动引入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改造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精准化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服务覆盖面。

(十六)创新担保方式。各商业银行要在政策、风险允许的前提下增加信用贷款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结合本行实际,进一步加强银担、银政合作,与信用担保机构或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建立起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赢机制。鼓励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建立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十七)创新还款方式。各级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及续贷贷款等业务的应用范围,各商业银行于7月末和次年1月末前将三类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典型案例)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各银监分局要持续关注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安徽银监局。

七、搭建服务平台,构建良好外部环境

(十八)搭建信息服务平台。银监局将继续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小微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所在地市尚未设立小微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联系当地政府,配合当地经信委、财政、工商、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搭建政银企三方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交流与共享。

(十九)搭建集群监测平台。银监局将选择全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小微企业集群作为监测对象,对集群内的小微企业经营及授信情况持续跟踪监测分析,真实反映经济形势变化和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客观评估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并提供决策依据。

(二十)搭建舆论宣传平台。各银监分局和各商业银行要总结“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经验,持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系列活动,与主流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营销特色产品,以宣传促服务,营造“帮小扶微”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加强风险管控,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一)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控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不动摇,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不放松。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升其收集、整理、分析财务、非财务信息以及识别、判断和控制风险的素质和技能,突出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要完善风险处置手段,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财税部门有关小微不良贷款自主核销和税前核销新政,及时核销不良,实现多样化的不良资产处置。

(二十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报表监测体系。银监局将参考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小微企业贷款专项报表模板的内容,改进我省小微企业贷款区域特色报表体系,增加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及续贷贷款等统计指标,进一步夯实小微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基础,定期监测分析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相关数据,就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通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简报》进行数据共享。

(二十三)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及时清理收费项目,缩短融资链条,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的明查暗访、监督和投诉处理,对于以信贷产品作为稀缺资源向小微企业乱收费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商业银行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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