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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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1.06 【实施日期】 201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为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规范有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我省与地方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安徽发展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经营范围中明确能够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且具备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须的经验、规模、人才和实力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等内容。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市、县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完善购买机制。建立以省文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省体育局积极配合的年度定期会商机制,根据每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情况及评价结果,及时给予动态调整。一是购买方式。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实际,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明确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二是购买程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环节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三是服务标准。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四是检查验收。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学者等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优先考虑的依据。五是动态调整。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工作等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每年度末对所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按照地区发展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高雅艺术进校园、乡镇综合文化站运行维护、文化(体育)辅导员培训等面向校园、县、乡(镇)、村(社区)基层,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强化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定期会商,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
(四)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送戏进万村”、高雅艺术进校园等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体育竞赛、全民健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群众文化辅导培训
(六)体育教练员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监测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组织与承办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国家及省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运营和管理
(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及农民文化乐园(试点)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博物馆运营和管理
(四)公共美术馆运营和管理
(五)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
(七)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运营维修维护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和监管
(九)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系统的方案规划及运行维修维护。
(十)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政策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体育标准化研制等)
【发布日期】 2016.01.06 【实施日期】 201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为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规范有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我省与地方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安徽发展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经营范围中明确能够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且具备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须的经验、规模、人才和实力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等内容。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市、县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完善购买机制。建立以省文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省体育局积极配合的年度定期会商机制,根据每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情况及评价结果,及时给予动态调整。一是购买方式。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实际,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明确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二是购买程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环节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三是服务标准。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四是检查验收。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学者等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优先考虑的依据。五是动态调整。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工作等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每年度末对所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按照地区发展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高雅艺术进校园、乡镇综合文化站运行维护、文化(体育)辅导员培训等面向校园、县、乡(镇)、村(社区)基层,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强化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定期会商,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
(四)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送戏进万村”、高雅艺术进校园等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体育竞赛、全民健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群众文化辅导培训
(六)体育教练员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监测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组织与承办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国家及省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运营和管理
(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及农民文化乐园(试点)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博物馆运营和管理
(四)公共美术馆运营和管理
(五)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
(七)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运营维修维护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和监管
(九)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系统的方案规划及运行维修维护。
(十)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政策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体育标准化研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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