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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编办、合肥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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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1]261号 【发布日期】 2001.11.23
【实施日期】 2001.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编办、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建设[2001]261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勘察设计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15号)及安徽省建设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2001]36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1、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全部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或设计事务所。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2、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3、进入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应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目前,全市有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33个,分布于建筑、勘察、规划、水利、建材、电力、纺织、环境、园林、人防等行业(具体名单附后),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改制模式。

  三、配套政策

  (一)社会保险统筹政策

  1、养老保险

  ①从2001年1月1日起,改制单位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2001年1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改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

  ③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1年1月按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④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改制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调整执行。改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改制之日起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职工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2、医疗保险

  ①离休人员,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②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③改制前因工伤残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所需经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解决。

  3、失业保险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改制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执行我市统一政策。改制后参加的,按本市失业保险政策执行外,还应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之年起补齐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税收政策

  1、经批准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先行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企业资产,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企业资产扣除应剥离部分后的净资产转作国有资本金和集体资本金。非经营性质资产转为经营资产部分,5年内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占用费转为国家资本金。3、改制单位应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3年以下的应收帐款,确定无法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帐消债留的原则。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

  (四)产权转让

  1、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

  2、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方买断净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

  3、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原单位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4、产权转让应按照合法程序,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售价格低于评估值20%的,要报当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5、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

  6、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五)人事用工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国家不再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按其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2、改制单位的原国有正式职工,可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富余职工进入社会劳动市场。

  改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改企时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单位可与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改制前应发而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房改未到位的住房补差、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应报未报的医疗费,应还而未还的集资款、抵押金等,原则上应以现金足额支付或偿还职工。实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若职工本人愿意,也可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向原单位职工实行整全或划块转让的企业,以上资金也可以作为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出资,冲减净资产总额。

  (六)其它相关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可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凡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②在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高智力服务行业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3、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税务、房产、土地登记、供水、供电、通讯过户手续以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签证等税费减免,应按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规定执行。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单位党群隶属关系不变;其党、工、团组织的负责人仍按现行办法产生。要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在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协调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企业要大力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活动经费,从多方面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本实施方案未提及的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方法步骤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总体上要求先改企后转制。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改企工作,2002年1月1日起按企业机制运行;在2002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具体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1、拟定改企转制方案。各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改企转制方案。方案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2001年12月10日前报市编办、市建委批准。2、拟定清产核资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产权界定,经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拟定清产核资报告,于2001年12月15日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3、办理相关手续。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在2001年12月底前组织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编制机构注销事业单位及核销事业编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到财政部门核实国有资本,办理企业资产及产权登记;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和换领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建委重新核实企业资质级别,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的转制工作,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底前完成转制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证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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