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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对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2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1]130号
【发布日期】 2001.11.26 【实施日期】 2001.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转移支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对县
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1]1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保障县乡政府的基本支出和正常运转,现将《合肥市对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对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保障县乡人员工资特别是教师工资正常发放,根据省对下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
  (一)不调整各县既得利益。转移支付资金从市本级财力中解决。
  (二)兼顾公平和效率。转移支付办法力求规范合理,同时,考虑各县组织收入及控制支出的因素,调动各县依法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三)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各县标准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最低公用经费需要和必要的政策性支出。对生产建设性所需支出,暂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四)突出重点。市对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人员工资特别是教师工资正常发放以及特困乡镇补助,推进乡镇财政解困工程的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
  建立并不断完善标准化转移支付办法。按照转移支付原理,采取规范、科学的计算办法,核定各县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以量化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市对县转移支付数额。通过转移支付,保证县、乡维护政府正常运转以及社会稳定的最低支出需要,逐步实现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
  三、转移支付资金来源
  市对县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市本级财力情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对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后,原市对县(区)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奖励、乡镇财政解困考核奖励等办法不再继续执行。
  四、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市对县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县标准财力、标准支出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为调动各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相应建立激励机制。计算公式为:市对某县转移支付额=(标准支出-标准财力-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化转移支付系数×(1±激励机制系数)
  “标准支出-标准财力-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为负数的,不计算转移支付额。
  (一)标准财力的计算
  标准财力由标准地方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体制上交、体制补助、经常性财力补助、专项上交组成。
  标准财力=标准地方收入+税收返还收入+经常性财力补助+体制补助-体制上交和专项上交。
  标准地方收入=标准增值税+标准营业税+标准农业税+标准农业特产税+标准其他地方小税收入+“据实计算”收入+标准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标准行政性收费
  1、标准增值税(25%部分)的计算
  先按“税基×税率”计算应征收入。因实际税基无法取得,故根据近似税基(工业增加值、批发零售业增加值)与实际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应征收入。公式为:增值税应征收入=各县工业增加值×工业平均有效税率+该县批发零售业增加值×商业平均有效税率(平均有效税率=Σ该行业实征增值税÷Σ该行业增加值);再根据应征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标准增值税收入。公式为:某县标准增值税收入=该县增值税应征收入×50%+该县增值税实际收入×50%
  2、标准营业税的计算
  先按“税基×税率”计算应征收入。因实际税基无法取得,故根据近似税基(分行业增加值)与实际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应征收入。公式为:营业税应征收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交通运输、邮电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建筑安装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餐饮服务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平均有效税率的计算与标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相同);再根据应征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标准营业税。公式为:某县标准营业税收入=该县营业税应征收入×50%+该县营业税实际收入×50%
  3、标准农业税和标准农业特产税
  按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县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际任务数(扣除社减、灾减数)为准。
  4、标准其他地方小税
  对收入规模较小,但与征管力度密切相关的税种,采用″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核定,包括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等。
  (1)先计算理论收入。以各县上一年度上述各项收入实绩之和乘以全市县级前3年以上各项税收年平均增长率,即为各县的理论收入。计算公式为:各县其他地方小税理论收入=该县上一年度其他各税收入实绩×全市县级前3年其他各税年平均增长率
  (2)再根据理论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标准其他地方小税收入。计算公式为:标准其他地方小税收入=理论收入×50%+实际收入×50%
  5、“据实计算”收入
  对收入较为稳定,且增长潜力小的耕地占用税和专项收入,按决算数据实计算。
  6、标准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
  考虑到这部分收入各县征收力度的差异,标准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按以下办法修正:以上一年度全市县级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占地方收入的比重(即县级平均水平),乘以各县当年地方收入,测算出各县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理论值,理论值和实际值(决算数)各按50%计算,即为各县标准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计算公式为:各县标准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该县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理论值×50%+该县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实际值×50%
  7、标准行政性收费
  以上一年度全市县级行政性收费占县级地方收入的比重,乘以各县当年地方收入,测算出各地行政性收费基数。对基数内的部分,按15%计算;对超基数的部分,按20%计算。计算公式为:各县行政性收费基数=该县当年地方收入×上一年度全市县级行政性收费占地方收入比重
  各县标准行政性收费=行政性收费基数×15%+(行政性收费实际收入-行政性收费基数)×20%
  (二)标准支出的计算
  标准支出是指各县政府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基本的支出需求。包括标准人员经费、标准公用经费和标准专项支出三部分。
  1、标准人员经费。根据人均人员经费及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标准人员经费=人均人员经费×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1)人均人员经费。人均人员经费按县级标准人均经费定额核定。
  (2)标准财政供给人数。运用回归方法,选择与财政供养人口相关的因素建立供养人数模型,计算出理论供养人数,对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的县给予奖励。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分为三部分:行政公检法部门人数(包括在职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下同);全额事业单位人数;差额事业单位人数。
  行政公检法部门财政标准供养人数=a+b×1+c×2+d×3+e×4+f×5
  ×1为农业人口数;×2为城镇人口数;×3为乡镇个数;×4为地域面积;×5为国内生产总值
  全额事业单位财政标准供养人数=a+b×1+c×2+d×3+e×4+f×5
  ×1为农业人口数;×2为城镇人口数;×3为乡镇个数;×4为中小学学生数;×5为地域面积
  差额单位财政标准供养人数=a+b×1+c×2+d×3+e×4+f×5
  ×1为农业人口数;×2为城镇人口数;×3为乡镇个数;×4为医院病床数;×5为地域面积
  差额单位财政标准供养人数,按50%比例折算成财政全额供养人数。
  为鼓励各县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对于实际供养人数低于用回归法计算的供养人数的县,给予实际供养人数与用回归法计算的供养人数之差10%的奖励;对于实际供养人数高于用回归法计算的供养人数的县,只承认实际供养人数高于用回归法计算的供养人数之差的10%部分。
  2、标准公用经费。标准公用经费分为行政公检法部门标准公用经费和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公用经费两部分。各部分标准公用经费由标准人均公用经费乘以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得出。标准人均公用经费,选择相关因素,运用回归法计算确定。
  行政公检法部门标准人均公用经费=a+b×1+c×2+d×3
  ×1为县级人均可用财力;×2为总人口;×3为国内生产总值
  全额事业单位标准人均公用经费=a+b×1+c×2+d×3+e×4
  ×1为县级人均可用财力;×2为中小学学生数;×3为总人口;×4为国内生产总值
  3、标准专项支出。标准专项支出包括城市维护费、排污费、城市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以及支农支出、抚恤、社会保障几部分支出。
  城市维护费、排污费、城市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标准支出分别按各县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专项收入决算数列支。
  支农标准支出按各县当年耕地占用税决算数及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计算确定。
  抚恤标准支出分为烈军属支出,在乡伤残军人支出,在职伤残军人支出,特、一等伤残护理费,老复退军人支出5类。分别根据各县当年县级实际支出数确定。
  社会保障支出按各县当年县级实际支出数确定。
  (三)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根据各县的财力缺口总额(即县级标准支出与标准收入之差)及市财政用于标准化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计算。
  转移支付系数=转移支付资金总额÷∑标准支出-标准财力 
  (四)奖惩机制
  根据各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之比,相应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额。激励机制系数计算公式为:
  激励机制系数=(各县地方收入增长率-GDP增长率)×50%
  市对县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县工资发放保障情况以及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进度、改革效果和努力程度挂钩。对欠发工资的县,不对其实行转移支付。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挂钩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省统一要求,另行制定。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及使用
  市以县为单位计算各县标准收入、标准财政供给人数以及标准财政支出,确定各县转移支付数额。市对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保障人员工资特别是教师工资正常发放以及对特困乡镇补助。各县应将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县根据财政体制和本县实际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挪用转移支付资金,造成当年欠发工资的县和乡镇,市财政在下一年度如数扣回转移支付资金。
  六、本办法从2001年起实施。
  七、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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