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基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22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1]383号
【发布日期】 2001.11.27 【实施日期】 2001.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
素质教育培训基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1]383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价行费[2001]218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249号文件的实施,对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兼顾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和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现对收费政策作适当调整:
1、小学四、五、六年级学生,每学年参加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活动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天,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日20元;
2、初中一、二年级学生,每学年参加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活动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天,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日25元。
二、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费、消耗材料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前条规定之外的学生收取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
三、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和基建等方面的开支。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收费仅限在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执行。其他地区和类似的素质教育基地不得参照执行。已经收费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如确需收费,必须依法报告省财政厅、物价局,按照合理布点、不得盈利的原则另行审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发布日期】 2001.11.27 【实施日期】 2001.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
素质教育培训基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1]383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价行费[2001]218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249号文件的实施,对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兼顾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和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现对收费政策作适当调整:
1、小学四、五、六年级学生,每学年参加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活动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天,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日20元;
2、初中一、二年级学生,每学年参加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活动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天,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日25元。
二、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费、消耗材料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前条规定之外的学生收取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
三、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和基建等方面的开支。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收费仅限在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执行。其他地区和类似的素质教育基地不得参照执行。已经收费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如确需收费,必须依法报告省财政厅、物价局,按照合理布点、不得盈利的原则另行审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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