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22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1]133号
【发布日期】 2001.12.06 【实施日期】 2002.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通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基础通信管
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合肥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基础通信设施管理,保障基础通信管线资源综合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本规定所称基础通信管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通信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含人井) 以及依附于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通信网络光(电)缆线。
第三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依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在与城市建设相关年度计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基础通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应符合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基础通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基础通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第四条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依法到计划、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的建设应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法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新建基础通信管线,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管线资源实行互联互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1.12.06 【实施日期】 2002.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通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基础通信管
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合肥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基础通信设施管理,保障基础通信管线资源综合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本规定所称基础通信管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通信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含人井) 以及依附于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通信网络光(电)缆线。
第三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依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在与城市建设相关年度计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基础通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应符合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基础通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基础通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第四条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依法到计划、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的建设应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 基础通信管线项目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法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新建基础通信管线,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管线资源实行互联互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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