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2-3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81号
【发布日期】 2004.05.20 【实施日期】 2004.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管理的紧急通知
(合劳社秘[2004]81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为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我局曾下发了《关于社会办学机构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33号),各定点培训机构能够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再就业工作。但在培训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为规范再就业培训,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再就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程序来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培训前申报制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确保培训的质量。
其中再就业培训中的创业培训应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开展。
二、免费再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考勤和考核,未参加培训或考核,出勤率达不到要求、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领财政培训补贴。考核由定点培训机构命卷报我局培训处审核后组织考核。
对报名后未上课或有特殊情况缺课甚多的学员,应视为未经培训,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允许其参加今后的培训学习。
三、再就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方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未经批准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下岗失业职工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
四、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应直接到市局批准的各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并有权要求查看市局批准的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参加培训,不要随意将再就业优惠证交给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保管或使用。
五、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特别对可能有社会上少数组织和个人以再就业培训为名义,骗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图套取专项资金的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发证单位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
六、对培训机构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局将按规定撤销其定点培训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发布日期】 2004.05.20 【实施日期】 2004.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管理的紧急通知
(合劳社秘[2004]81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为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我局曾下发了《关于社会办学机构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33号),各定点培训机构能够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再就业工作。但在培训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为规范再就业培训,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再就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程序来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培训前申报制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确保培训的质量。
其中再就业培训中的创业培训应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开展。
二、免费再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考勤和考核,未参加培训或考核,出勤率达不到要求、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领财政培训补贴。考核由定点培训机构命卷报我局培训处审核后组织考核。
对报名后未上课或有特殊情况缺课甚多的学员,应视为未经培训,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允许其参加今后的培训学习。
三、再就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方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未经批准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下岗失业职工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
四、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应直接到市局批准的各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并有权要求查看市局批准的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参加培训,不要随意将再就业优惠证交给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保管或使用。
五、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特别对可能有社会上少数组织和个人以再就业培训为名义,骗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图套取专项资金的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发证单位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
六、对培训机构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局将按规定撤销其定点培训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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