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2-3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86号
【发布日期】 2004.05.28 【实施日期】 2004.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86号)
各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确保基金顺利运行和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第12号令)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6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各县劳动保障局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县及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应尽快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明确分管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请于6月15日前报市局(见附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种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分类填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往来款项明细表;报表时期按照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预决算报表分期填报。
四、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每月直接报市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每半年分别由各县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收集后,报各上级业务经办机构汇总转报市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五、报送时间从2004年6月开始,每月于10日前报出。2004年1~6月的报表在报送6月份报表时一并报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发布日期】 2004.05.28 【实施日期】 2004.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86号)
各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确保基金顺利运行和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第12号令)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6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各县劳动保障局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县及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应尽快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明确分管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请于6月15日前报市局(见附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种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分类填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往来款项明细表;报表时期按照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预决算报表分期填报。
四、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每月直接报市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每半年分别由各县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收集后,报各上级业务经办机构汇总转报市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五、报送时间从2004年6月开始,每月于10日前报出。2004年1~6月的报表在报送6月份报表时一并报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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