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6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2-1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办〔2006〕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搬迁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97号令)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将搬迁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做好搬迁单位移交资产的接收工作,聘请保安公司进行日常看管,及时落实移交资产监管费用;结合日常财务监管,督促搬迁单位调整相关帐务,切实做好搬迁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公安局要督促保安公司切实承担起已移交资产的日常看管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要继续做好原大院的保安工作,确保大院内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移交过程,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五)行管局对于搬迁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政务新区办公楼的启用手续。

  (六)有关部门在搬迁中要继续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七)各部门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注意发现搬迁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要会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国家权益。

  二、做好搬迁中的资产清查和移交工作

  搬迁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负责本单位动产和不动产的清查登记,做好搬迁前的准备工作。

  (一)资产清查。搬迁单位(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大院内目前尚未搬迁的单位,下同)对原使用的房产和库存的固定资产、材料和其它财产逐台(件)清理,以帐对物,以物对帐,做到账物相符。借出的财产物资,要予以收回。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的要及时收回;未到期的,要明确归还时限,完备有关手续。因有意损坏和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价赔偿。对房地产要按地块、房屋面积逐项清查登记,并与土地证、房产证相核对。

  (二)登记造册。各搬迁单位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确定搬迁资产和不予搬迁资产,凡不搬迁资产均属移交资产,需按统一规定登记造册。

  (三)资产移交。搬迁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按移交清册逐项清点不予搬迁资产后,移交接收单位和看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交接。

  (四)办理启用手续。行管局凭移交方、接收方、看管方、监交方四方签字的移交表,办理搬迁单位的政务新区办公楼启用手续。

  (五)帐务处理。搬迁单位凭移交方、接收方、看管方、监交方四方签字的移交表,对移交的资产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三、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搬迁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任何单位,特别是搬迁单位在搬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擅自处理给所属二级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更不能借搬迁之机,违章调度、转移、隐匿资产,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对于在搬迁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擅自处置资产或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的,财政、国资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触犯刑律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1、搬迁单位资产移交汇总表 (略)

  2、搬迁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移交表(略)

  3、搬迁单位通用及专用设备移交表(略)

  4、填报说明(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上一篇:(2006年)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财...

下一篇:(2006年)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