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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6年12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20立方米或者幼树6000株为起点。


二、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


三、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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