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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百元;


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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