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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09日

时效性2025年07月15日生效

施行日期2025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4月30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高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建设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持续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高技能人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和行业组织、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高技能人才,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七条 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认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企业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支持职业学校、规模以上企业、行业组织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第八条 鼓励全社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行业、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加强培训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支持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开展特色工种技能培训。

公办职业学校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提高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学校贯通培养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升格。支持应用型本科学校通过“专转本”招生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贯通培养项目,招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推进高等职业学校与技工院校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学分互认。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职业学校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在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分互认制度。

加强高水平技工院校建设,扩大高级工以上层次办学规模。技师学院在岗位设置、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逐步参照高等职业学校执行。


第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可以依法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工匠学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建设产教科数据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教育资源与产业需求对接融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技能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支持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跨区域招生、合作办学。

完善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省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保障激励机制,设立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围绕国家、省和本地确立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突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与扬州传统技艺结合紧密的特色工种,举办竞赛活动,推动形成品牌赛事。加强竞赛训练基地、选手梯队和专兼职专家教练团队建设,加快竞赛成果转化。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以本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链为引领,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为导向,培育和引进高技能人才,增强技能潜力和匹配度。

鼓励和支持设立乡村劳模工匠工作站,培养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促进乡村振兴。

鼓励和支持设立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培养传统技艺高技能人才,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项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专门支持,推动传统技艺传承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实施“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拓展贯通领域,完善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等按照规定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在企业间互通互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与编制数字技能、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列入国家职业标准、省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案项目的,给予专门奖励。


第十五条 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路径,推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规定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支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制度,对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职业培训、社保、就业见习和一次性创业等补贴,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参照相应学历报名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活动等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享受待遇。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发布高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

发挥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依法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者对高技能人才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对有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

职业学校的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跨区域参与或者组建技术技能攻关团队,依法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匠等相关评选中的选拔、推荐力度。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业人才库,可以吸纳退休高技能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退休高技能人才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展示高技能人才在支撑“三个名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彰显“扬家匠”品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设立高技能人才兼职辅导员,引导工匠精神进校园,培养中小学生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规定建立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技能培训师资数据库,推进职业技能教学信息化培训与评价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发布高技能人才供需信息,提供智能化匹配推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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