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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2-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淮政办〔2024〕21号

施行日期2025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他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及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相关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发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当合理控制产能。新建站点原则上应以当地预拌混凝土产能利用率60%以上为基本条件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行为。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职业健康防护以及职业卫生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响应措施,使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本市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动绿色环保型生产站点和健康企业建设。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取样、留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

(三)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预拌混凝土相关性能进行出厂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订立供需合同,采购质量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交易价格可以参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

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信息是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互串通操纵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按分部工程向使用单位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运输时应当使用专用车辆按照核定的载重量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原则上采取新能源车辆运输,鼓励现有企业新增或更新新能源预拌混凝土搅拌车。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宜超过90分钟,运距不宜超过30公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倾倒余料、废弃料。

专用车辆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场所冲洗。冲洗场所应当设置废水回收利用设施设备,及时清理排水沟、管道、沉淀池等,不得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间通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临时通行证。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现场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要求为泵车提供支撑木方、防滑垫等必要的安全装备,确保泵车支撑安全稳定,安全人员应跟踪检查,加强现场作业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应做到一车一单,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现场取样制作标准养护试件,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台账。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二)混凝土累计使用量不超过200立方米或者一次使用量不超过8立方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在施工前由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实,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对需要连续浇筑的施工作业面,应当一次性浇筑预拌混凝土,并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性能指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未按规定取样的试样应拒绝收样。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使预拌混凝土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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