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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可〔2024〕230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12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可〔2024〕230号

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出注销方早春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方早春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9日

抄送:池州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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