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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482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11-05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482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娟:

你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刘娟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1日

抄送:滁州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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