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皖司罚决〔2021〕3号朱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4-22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3号

当事人:朱某某,男,身份证号340103********3038,住合肥市蜀山区绿缘居小区秋硕园*幢*室,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410309632。

2019年10月23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朱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已被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706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8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朱某某,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朱某某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朱某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1月13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朱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0日

 


上一篇:​皖司罚决〔2021〕2号蒋某吊销律师...

下一篇:皖司许〔2021〕第69号22人颁发律师执业证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