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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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2.子项名称: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3.办理项名称: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
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申请条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2.证监会部门规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
禁止性行为
(一)
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
(1)申请人将申请系统账户及密码的说明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及手机)传真至010-88061446;
(2)获得填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基金综合监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受理处。
2.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托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
(2)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3)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3.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目录:
1.承诺函;
2.申请报告;
3.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最近1年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4.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5.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6.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要求的适当支撑性材料,拟任核算、监督岗位人员简历、劳动合同以及符合任职条件的适当支撑性材料,适当支撑性材料包括工作经历证明、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等;
7.(申请人拟担任结算参与人职责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
8.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9. 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10.申请人为外国银行分行的,还应当报送其总行的下列材料
(1)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2)对该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相应流动性支持机制的说明;
(3)与该分行之间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说明文件。
(二)材料数量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一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三)表格下载(见附件)
1.关于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承诺
2.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报送。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或换发经营业务许可证
1.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托管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并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2.申请材料
2.1公司申请(除说明申请事项外,还应当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适用“先批后筹”程序的,还应当承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获批后到本次申领许可证之前,如果相关情况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相比发生调整变化的,均已专门报告)
2.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不适用于首次申领)
3.证照样式(详见附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
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
(详见附件)
二十二、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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