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山东、重庆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3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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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江苏省南京市民航江苏监管局对徐州观音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飞行程序行政处罚净空保护区超高障碍物
【要旨】
机场公司需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开展高大障碍物排查,对保障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两侧10公里、跑道两端20公里区域)出现高大建筑影响机场飞行程序的正常运行的情况,需及时调整并发布相关信息。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民航江苏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事由:2021年4月和11月,公司分别向我局上报《关于开展机场净空高大障碍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报告》和《关于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净空高大障碍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报告》(徐机发〔2021〕57号),报告在2021年机场净空高大障碍物排查专项整治中,发现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内存在520座新增高大障碍物。其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两侧10公里、跑道两端20公里区域)新增17座超高障碍物,大部分于2013年至2015年建成,机场未能及时发现上述17座超高障碍物。520座新增高大障碍物中,有7座风力发电机已影响到机场飞行程序正常运行,其中有2座于2019年建成。公司存在以下违章事实:
一、 公司上报《关于开展机场净空高大障碍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报告》和《关于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净空高大障碍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报告》(徐机发〔2021〕57号)证实:机场净空保护区新增的17座超高障碍物,大部分于2013年至2015年建成,2021年徐州机场开展净空高大障碍物排查专项整治过程中才发现上述17座超高障碍物。
二、 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徐州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徐政通〔2013〕10号)证实:新增的17座超高障碍物均位于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
三、 徐州机场员工于文强的调查笔录及调取《机场净空保护区巡视检查记录》证实:机场场务科每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开展巡视检查,未能发现上述17座超高障碍物。机场未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落实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责任。
四、 徐州机场员工刘乾的调查笔录及调取资料证实:徐州机场在2021年机场净空高大障碍物排查专项整治中发现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存在520座新增高大障碍物,其中7座风力发电机已影响到机场飞行程序正常运行(5座于2012年至2013年建成,2座于2019年建成)。徐州机场未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并发布相关信息,违反《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5号)第三十三条“出现导航设施、目视助航设施或气象探测设施故障或者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临时改变飞行程序和提高运行最低标准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航行通告等形式立即修改并通知有关运行单位和人员,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地区管理局报告并获得批准”的规定。
2022年2月24日,我局对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在2021年机场净空区域高大障碍物排查专项整治中发现520座高大障碍物事件进行了调查,提取相关书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笔录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公司涉嫌违反《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一百七十条规定,根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建议对公司处以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涉嫌违反《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公司处以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建议对徐州观音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壹万柒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机场55km内净空保护区内发生的未排查出超高障碍物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中还涉及就2座风机障碍物情况,未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并发布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山东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民航山东监管局对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超运行能力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通用航空 应急
【要旨】
通用航空公司飞行运行活动应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要求开展,在本公司运行规范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飞行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民航山东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
2021年10月31日,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检查高翔通航)AS350/B-705G直升机在上海黄浦江靠近岸边一处水域执行消防演练,直升机未安装应急救生设备。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指定管辖,民航山东监管局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高翔通航于10月29日-31日与上海消防总队水上支队在龙华机场开展水域事故消防演练。在实施演练过程中,未进行该机型性能分析,即在没有安装应急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在水上从事外载荷作业。并且,当消防总队水上支队的要求将机上两名消防员通过绳索放到救生筏上时,未拒绝该要求,没有意识到超出了公司运行规范里批准的外载荷组合级别。同时,在调查中发现,B-705G这架航空器未在公司运行规范G001中批准,且机上除两名消防员外还有一名非高翔通航员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1.CCAR-91R3部H章91.705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权利”(a)款:“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范围、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运营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实施运行”。
2.CCAR-91R3部N章91.1221条“操作极限”(e)款“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实施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运行:(1)所用旋翼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A类运输类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
3.CCAR-91R3部E章91.419条“水面上空运行旋翼机附加救生设备”(a)款:“在下述情况下,计划作水上飞行的旋翼机应当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漂浮设备以保证旋翼机在下列情况下在水上安全迫降:(2)B级性能旋翼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超过自转或安全迫降着陆距离。”
【查处理由及结果】
高翔通航全职飞行员肖*、兼职飞行员张*帅因对规章掌握不足,未进行性能分析而使用未安装应急救生设备的单发
旋翼机实施水上外载荷作业,且该作业超出了公司运行规范批准的A+B级外载荷组合的范围,参考《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对肖*、张*帅处以暂扣执照三个月的处罚。
高翔通航执行该任务所使用的航空器未在公司运行规范G001中得到批准,考虑到公司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不安全后果,参考《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由于此次任务执行公司未取酬,对高翔通航处以九千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通用航空公司飞行作业中常见的超运行范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开展行政处罚中,应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3)相关条款对通航公司所开展的作业是否存在超过公司运行规范中的运行种类进行判断。
重庆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民航重庆监管局对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通用航空 行政处罚 违法航空飞行活动
【要旨】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民航重庆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事由:
2021年8月,民航重庆监管局接到重庆市某单位电话,通报近期有直升机开展违法航空飞行活动。重庆监管局与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完成调查。
经核实,某通航所有关于临时航线、临时空域的批复2021年6月30日前均已到期,6月30日后的多次飞行活动均未向空域管理单位提交临时航线、飞行空域申请,未向民航重庆空管分局提交飞行计划申请,且开展经营性活动时使用不满足资质要求的飞行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但多次执飞商业载客飞行),属违法飞行。
【查处理由及结果】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决定对该通用航空公司做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3)第91.1611条,决定对该通用航空公司做出吊销运行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2.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七条,决定吊销该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违法飞行的飞行员谢某某的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吊扣直接参与违法飞行的飞行员杨某的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6个月。
3.根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决定将该通用航空公司、谢某某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实施惩戒。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通用航空企业在开展空中游览或其他类运行作业时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案件发生在民航局三令五申加强通航安全管理的大背景下,案中通航企业开展了5次违法航空飞行活动,对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按照规章要求对其实施吊销运行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并将此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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