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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商业部

发文日期1979年05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发〔1979〕65号等

施行日期1979年05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的通知(1979年5月5日公发(1979)65号)(79)教普字017号(79)商粮联字第14号民发(1979)24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商业局: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教育部、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现有盲、聋哑学校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盲、聋哑儿童入学的通知》,规定了解决外地盲、聋哑儿童入学的户口、粮食、副食供应等办法,受到群众的拥护与欢迎。

文化大革命后,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一通知实际上已在绝大多数地区停止执行,造成一些盲、聋哑儿童不能上学,儿童和家长意见很大。粉碎“四人帮”后,不少盲、聋哑儿童的家长,满怀喜悦和希望的心情给政府写信,要求帮助入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一九六三年原五个部联合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前具体情况,重新修改规定如下:

一、 现有盲、聋哑学校应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名额,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的盲、聋哑儿童入学。


二、 录取的外地和农村学生,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转户口,只在学校登记寄住人口。


三、 登记为寄住人口的学生,其副食品及日用必需品等,应按学校所在地学生的供应标准供应。户口在外地城镇的学生,应自带粮票。对中学班的学生,由户粮关系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出具定量标准证明,由学校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当地同年级学生口粮定量标准补助差额。


四、 录取的农村学生,应自带口粮或粮票,不足之数由国家按当地学生口粮标准补助差额。

以上几点,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具体安排,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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