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对澳门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亦可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13 阅读次数:
中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对澳门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亦可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0-2-458-002
关键词
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区际司法协助
基本案情
中某公司申请称,1.请求认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第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2.请求按照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由王某某向中某公司赔偿财产损害澳门币37,017,000元,及按照澳门的法定利率即年利率9.75%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就三名嫌犯(包括本案被申请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及伪造文件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某的两项罪名成立,并判处其实际徒刑;在民事赔偿部分,判令王某某支付中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即前述中某公司请求的金额。王某某不服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澳门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遂出具《证明》,确认该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且澳门法院未执行过该刑事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因被申请人王某某一直未履行刑事判决中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故向其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
王某某未陈述任何意见及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某公司所述相应事实属实。另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后,将通知被申请人王某某参加本案审查的全部材料(包括中某公司的申请书),依照王某某的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进行了寄送。送达过程中,送达人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称“其本人已经住院,近段时间不在家而要求将信函退回法院”。之后,法院依据王某某上述联系电话,通过人民法院“12368”系统,向王某某进行了电子送达,系统显示“已经发送”,并且获得“电子送达回证”。之后,法院再次将材料向王某某的上述住址进行了邮寄,结果为“本人签收(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沪02认澳1号民事裁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第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某公司提起本案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应适用《安排》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向王某某送达相关材料的事实,法院可以确认本案已经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中某公司的申请书送达给了被申请人王某某本人。故本案审查符合《安排》第九条“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的规定。至于王某某未实际就本案中某公司的申请提出答辩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依照《安排》第十一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三)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四)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五)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六)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不存在上述不予认可的任一情形,故中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初级法院判决的请求符合《安排》规定,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沪02认澳1号民事裁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第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该条款明确了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范围不仅限于两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还包括含有民事损害赔偿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在审查认可和执行的标准上,应当按照《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逐一审查。对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但未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其他审理程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沪02认澳1号 民事裁定(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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