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王某飞等人诉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示范判决+联合处置”共促ETC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化解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11 阅读次数:
王某飞等人诉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示范判决+联合处置”共促ETC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化解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7-6-483-001
关键词
民事/合同/调解/示范判决/联合处置/快速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飞诉称:被告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技术公司)在王某飞车辆开通和使用ETC业务的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应当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厦门某技术公司返还原告王某飞人民币300元(币种下同)办理费,并赔偿三倍损失900元。
厦门某技术公司辩称:王某飞属于合约期未满提前解约退费。双方在用户协议中已明确,在合约期未到期之前提前注销会产生注销服务费,故厦门某技术公司根据用户的使用时间进行折算注销费,向王某飞提供售后回应,可退款120元,但王某飞拒绝接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8日,王某飞与厦门某技术公司就其车辆开通和使用ETC业务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办理的车型为9座及9座以下客车,需要支付增值服务费300元,除前述费用外,厦门某技术公司在办理时不会收取其它费用;设备提供3年质保服务及5年服务,发行的设备从激活之日起连续使用满60个月且在缴清通行费用及产生的滞纳金的情况下可随时注销ETC设备,免收注销费;关于注销周期,客车用户注销周期为3个工作日,若设备使用至合约期满(即设备激活之日起60个月),申请ETC设备注销时,审核通过后厦门某技术公司将于设备注销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300元奖励金支付到指定账户。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供免费使用的OBU设备,若注销ETC卡,或基于其他原因终止使用厦门某技术公司的ETC业务,应当于ETC业务终止或收到厦门某技术公司通知(以较早的时间为准)当日,将前述OBU设备、充值宝(如有)交还给厦门某技术公司。同日,王某飞签订的《ETC产品权益告知书》载明:厦门某技术公司向ETC发行方或设备厂家采购OBU及ETC卡片设备提供给办理人员使用,并向办理人员提供现场发行安装补贴,同时提供相应年限的质保服务,会付出对应成本。办理过程中需要支付300元的增值服务费。该增值服务费不可用来抵扣通行费,除前述费用外,厦门某技术公司在办理时不会收取其他费用。同日,王某飞向厦门某技术公司支付服务费300元。
办理案涉ETC业务后,王某飞向业务员范某表示“ETC机器不行”、想注销ETC相关业务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理由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集美区人民法院)发现后续还有大批同类诉讼。为一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集美区人民法院迅速组织业务部门精干力量针对案情进行研判,同时主动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从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其已收到涉该ETC代理商厦门某技术公司的投诉544件。
为助力该批系列纠纷快速化解,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托新技术新业态行业风险双向通报机制,联合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走访案涉公司、与投诉人面对面座谈等方式协调商讨处置方案。最终选取王某飞案件作为示范案例,经审理后作出示范判决,并促使厦门某技术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协同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制定两套调解方案,陆续组织已起诉至法院的16名当事人与厦门某技术公司参照调解方案达成和解协议,协助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投诉纠纷305起并推动即时履行有关义务。后续,在参照前期制定调解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督促方式,共计成功化解涉厦门某技术公司的ETC服务合同纠纷408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司法便民理念,在收案时主动评估潜在的矛盾风险,积极对接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涉诉涉访信息,全面掌握矛盾双方争议焦点和诉求,选择最具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排期、先行审理、先行判决,让其他当事人理性地评估和衡量诉讼风险,充分发挥“示范判决+联合处置”机制,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个案带动涉案其他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矛盾,将纠纷化解从“末端处置”挺向“前端治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2条、第5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67条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 闽021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2024年5月6日,该案系示范判决,相关纠纷均诉前联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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