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14 阅读次数:
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53民初15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001-005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老年人/老年公寓/救助义务/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某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王某某的子女)签订了《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某日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后去世。王某甲认为某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起诉请求赔偿。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渝015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王某甲主张某老年公寓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不足,故某老年公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一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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