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36号: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26 阅读次数:
指导性案例236号
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涉外/协议选择/准据法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7日,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所属的“某风”轮(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某船舶公司)所属的“某娅”轮(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因“某风”轮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生碰撞。2022年12月,环某船舶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宁波舟山港维修的“某风”轮,并于2023年1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8108824.77元及利息。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环某船舶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38115057.62元及利息。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3)浙7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一、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赔偿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37182079.93元;二、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094472.96元;三、上述两项相抵,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34087606.97元及利息损失;四、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500元;五、驳回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天某财富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裁判理由
本案系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宁波海事法院根据环某船舶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扣押了“某风”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环某船舶公司据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虽然海商法作为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适用的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故船舶碰撞纠纷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并不属于选择无效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均系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案涉两船船籍国分别为巴拿马和利比里亚。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致提出本案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对当事人协议选择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故应当认定本案原告、被告双方适用中国法律的选择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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