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1182刑初317号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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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182刑初317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2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如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山后路其租住屋、嘉德华府小区11幢1单元102室等地以“推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3年8月16日凌晨,该赌场被明光市公安局现场抓获,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非法获利八千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卢某1、沈某、陆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明光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
被告人沈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是对获利8000元有异议,我没有收到这么多钱,就那天晚上300多块钱。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山后路其租住屋、嘉德华府小区11幢1单元102室等地以“推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3年8月16日凌晨,该赌场被明光市公安局现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40840元、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非法获利八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已缴入国库支付中心。明光市公安局已依法将本案扣押的麻将牌赌具进行销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基本信息,已满十八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沈某某因赌博,多次被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2.证人朱某、张某、卢某1、曹某、陆某1、沈某、卢某2、郁某、阚某、陈某、陆某2、姚某、徐某、吴某、顾某、王某1、李某、余某、潘某、王某2的证言,均证实赌场是沈某某开的,赌场的位置有山后沈某某家里、嘉德华府小区,一场抽头在三、五百元,一天能抽到一千元左右,总计抽有万把块钱;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赌场是其开的,平时就打麻将,然后人多的时候就开始玩“十三水”和“推牛”。开了有十几二十天场地和牛牌这些东西准备好后其就联系人。赌博场地有嘉德华府二期,山后路那边的小区其租的一间房子。赌场没有固定的抽头比例,庄家吃一把就会给二、三十块钱,这个钱就会放在桌子底下放着,一场下来能放几百块钱左右,赌钱结束后其就把钱收走,总共收了有8000块钱。
4.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销毁资料(附照片),证实公安局现场进行检查,查获沈某某赌具麻将牌一副、涉案赌资总计40840元。公安局依法将本案扣押的麻将牌赌具进行销毁,赌资上缴国库。
对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辩称其获利只收到被查获当天晚上300多元,与事实不相符,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多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且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主动退缴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艳
人民陪审员王善琦
人民陪审员周怀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雪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