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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刑更9号故意伤害罪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故意伤害    

案  号    (2020)皖0811刑更9号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皖0811刑更9号

罪犯任某1,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202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0)皖081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对任某1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罪犯任某1予以逮捕,由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送安庆市看守所执行逮捕,安庆市看守所以罪犯任某1高血压3级,可能出现高血压危象,需住院治疗为由不予收押。罪犯任某1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上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法医学审核意见书,认为根据病史记载、临床症状及医学诊断,罪犯任某1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心功能良好,未发现其他临床症状及体征,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任某1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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