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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刑更7号逃税罪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逃税    

案  号    (2020)皖0811刑更7号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皖0811刑更7号

罪犯江某1,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个体打工,住安庆市。

2020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0)皖0811刑初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江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日,本院对江某1决定逮捕并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执行逮捕,安庆市看守所以江某1患有左肺小结节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江某1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上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江某1保外就医进行医学诊断,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2020)皖08审字第55号暂予监外执行法医学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江某1患有左肺小结节,氧分压正常,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江某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江某1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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