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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刑更1844号苏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次数:

苏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2023)皖08刑更1844号

罪犯苏某某,男,1997年7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皖1226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皖12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二次。另该犯罚金七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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