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兴军律师民事代理手记系列之六:合同虽无明确约定,两级法院判决支持律师费损失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07 阅读次数: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律师费约定不明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袁兴军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黄某与某酒业公司的股东刘某签订《入股协议》,约定受让刘某股权5%,并委托刘某代持,黄某向刘某支付股权转让金100万元。后黄某和刘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退款协议》,约定刘某收回股权,并分三期将股金100万元退还给黄某,并约定:如果刘某未按规定还款,应承担黄某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刘某退还第一笔股金30万元后,不再支付剩余的70万元。多次沟通无果后,黄某委托袁兴军律师帮助维权。
该案的特别之处,是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方承担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但并未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损失。除法定的特殊类型案件,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的,需要明确的合同约定,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合同仅仅约定维权费用、起诉费用、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等,主张律师费损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不明,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律师费损失。
【办案过程】
袁兴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了律师费损失。为防止刘某转移财产,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退款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未按规定还款的,应承担甲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被告违约,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产生法律服务费3万元,系维权的合理费用,能为协议签订人签订协议时所预见,且结合案涉标的,律师费金额未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水平,予以支持。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袁兴军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退款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未按规定还款的,应承担甲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法律不能苛求每个人都精通法律,自己写起诉状、立案、质证、答辩。事实上,黄某如果不委托律师,根本无法调取刘某户籍登记信息,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因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产生服务费3万元,系维权的合理费用。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退还黄某的70万元股金并承担利息,支付黄某维权产生的法律服务费3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已经产生的)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某星公司、某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某星公司、某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某星公司、某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某星公司、某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直以来,老百姓觉得打官司难、打官司贵,律师费成了老百姓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法律不能强求每个人都精通法律,有时候不聘请律师根本无法获取被告的户籍信息,更谈不上启动诉讼程序,又何谈顺利维权?本案委托时,委托人对主张律师费损失也没有太大的信心,袁兴军律师大胆主张、细心举证、缜密说理,最终说服了法官,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律师维权要多动脑筋,有时候有枣没枣打两竿,或许就有惊喜。
撰稿丨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