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行业涉税风险分析报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11 阅读次数:
关于律师行业涉税风险分析报告
吴田磊 李奕垚(2025年3月)
近年来,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由可以“核定征收”转变至必须“查账征收”。与此对应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体系较为薄弱,仍是粗放式财务管理方式,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务处理不够规范,业务流程相对简单,发票把控不够严格,涉税高风险行为极为普遍。在当前宏观经济和税收收入双重承压的严峻形势下,税务监管的力度在逐渐收紧;随着金三、金四系统上线等数字化大背景下,税务监管的手段也愈发先进,对律师事务所的财税合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针对律师事务所如何把握好内部财税合规性审核这一重要关口,以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进行探讨,希望为律师同行能够起到一定提醒和帮助的作用。
一、当前环境对律师事务所涉税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今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4年中国经济年报,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34908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5.0%,符合预期目标,但同时也指出,当前外部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加深,国内需求不足,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群众就业增收承压,风险隐患仍然较多,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一)经济形势要求律师事务所节税节流。近期,多部门连续公布2024年度经济数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2月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4311亿元,同比下降3.5%。工业是宏观经济的“压舱石”,工业增长乏力,必然会拖累经济,增速也会放缓。2024年,全国吸收外资8262.5亿元,同比下降27.1%。同时,卖地的收入也在持续下降,2024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8699亿元,同比下降16%。经济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出口持续下滑、房地产行业下降,青年失业率增长,普通人消费支出乏力等,在此大环境下,法律市场也同样低迷。针对不利的经济环境和律师事务所创收,如何利用合理合法的税收合规策划,节税节流,避免税收风险,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纳税方案的选择,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收负担是必然选择。
(二)财政压力导致企业监管加强。按照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度财政收支情况来看,2024年全国税收收入174972亿元,同比下降3.4%,主税种除了消费税增长2.6%外,其他全部下跌,其中,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3.8%;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0.5%;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1.7%;关税同比下降5.7%;车辆购置税同比下降9.4%;印花税3427亿元,同比下降9.5%。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276亿元,同比下降29.1%。在税收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非税收入同比增长25.4%。所谓非税收入,通俗的讲,就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除税收以外的收入,以罚没收入等为代表之一的非税收入异常高增,说明地方政府收支出缺口,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务压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强调,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也相继发声,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部分地方的行政处罚增长较大,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同样不能幸免。
(三)“以数治税”带来税收全程监控。税务机关自从金三、金四系统上线后,实现了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转变。金税三期实现了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平台,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覆盖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联网,征收、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统。金税四期是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形成税务执法和监管新体系。
202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阿里云打造的智慧税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完成,税务系统借助新平台可实现30多个省级机关核心税务数据的当日汇总、计算,实现了公安部门经侦部门与税务工商银行大数据共享机制。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大数据平台的超强计算能力为基础,对大量历史风险任务反馈的样本数据进行学习、建模、扫描,为企业精准“画像”,重点针对“虚开发票”以及“纳税人异常办税行为”。
实现“以数治税”后,税务机关理论上可以穿透纳税人办税每一个环节。以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列支为例,税务机关可以分析所申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哪些应取得发票,比对实际取得发票金额;比对异常成本项,如咨询费、佣金等,以及自然人代开发票占比;分析人工费用、折旧费用等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比对成本费用扣除和收入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
二、高风险涉税行为在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
按照现行涉税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涉及的国内主要税费种类,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最主要的,就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律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按照3%的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前征收率减按1%)直接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的,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人员身份不同,按照不同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律师,根据年度收入及支出情况计算个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35%超额累计税率;雇员律师,对取得的分成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兼职律师,以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全额(扣除办案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再聘请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至40%超额累计税率。
在经济和税收双重承压的背景下,律师行业作为传统高收入高净值代表性人群,一直是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实际上,近年来律师人数保持高速增长,律师事务所数量也呈增长态势,在新律师事务所不断增加的同时,众多中大型律师事务所也加快了规模化、专业化转型步伐,与此同时带来的问题是律师事务所如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做好税务风险控制。近年来,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稽查次数明显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风险在显著增加。针对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印发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税务总局也出台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规定。而律师事务所对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没有相应重视起来,处理方式依然较为随意。
(一)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滞纳金损失
由于律师行业特殊性,律师事务所一般预收律师费后再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待双方确认服务完成后,再向委托方开具发票、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部分律师事务所由于内部财务管理不规范,在相关服务完成后,未及时将预收服务费结转为收入并计算缴纳税款;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故意不结转收入以少缴税款,导致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被认定为偷税而进行处罚。
律师行业自然人客户占比相对较高。自然人客户索取发票的意愿较低,为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时间确认收入甚至隐瞒服务收入创造了空间。
律师事务所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 | 2017年、2018年未将取得律师服务费在账簿上列为收入,也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偷税。 | 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32,304.72元。 |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 收取律师费2,245,993.40元不计收入,定性为偷税。 | 处50%罚款 |
新疆某律师事务所 | 收到新疆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法律服务款1,072,726.00元未确认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 税,定性为偷税。 |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49 9.55元。 |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 |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 处罚款1,169,752.74元 |
(二)错误理解税法规定导致应计未计收入
基于行业特性,律师事务所会向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收取“工位费”“打印费”“归档费”等,作为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支出的经费来源。相当部分律师事务所认为所收取的“工位费”“打印费”“归档费”等不属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未计算缴纳相应税款,导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被给予处罚。
律师事务所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北京市某(延吉)律师事务所 |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少记向执业律师收取的律师管理费(工位费)收入78,000.00元(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方面:少记向执业律师收取的律师管理费(工位费)收入71,559.63元,构成偷税。 | 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北京市某(武汉)律师事务所 | 2020~2022年共计收取律师工位费(卡座)1,167,241.34元、律师打印费245,263.10元,存在账外瞒报其他业务收入行为。 | 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 |
(三)将律师个人支出“混同”律师事务所经营支出被认定偷税
律师事务所与从业律师之间的关系,更多类似“合作”或“挂靠”关系。各从业律师将“个体”所发生的法律服务收入、成本,汇总形成律师事务所总体服务收入和服务成本。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因为缺乏成本票,要求律师个人提供发票,就不可避免的任由律师将其个人或者家庭开支所取得的发票上交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成本,出现律师事务所在计算各“个体”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时,经常未准确划分个人生活支出和经营支出,甚至故意将个人生活支出计入法律服务支出,导致律师事务所多列成本。如,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均将律师上交所有加油费用或通讯费用等全额计入律师事务所经营成本,而未剔除个人日常所用加油费用、通讯费用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
对个人生活支出和经营支出“混同”,税务机关一般通过“合理性”来予以区分,发现涉税疑点。如,某次地市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座谈会,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加油票问题,税务机关把控过严,将合理性问题上升到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当场指出,律师事务所所列支车均加油费用,甚至出现极其荒谬的车辆平均行驶里程远超过出租营运车辆行业水平的现象,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存在将个人生活所用加油支出列入律师事务所经营支出的行为。同时明确指出,该行为如果严格从税法和刑法角度来定性,已经属于典型的虚开普通发票行为,不光是不合理的问题,更属于违法行为。又如,在已列支办公用房租赁费用或房屋折旧费用的情况下,在同一城市列支相似内容的房屋租赁费用或装修费用,显然存在将个人租房或装修支出列入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的嫌疑。
税务机关发现将个人支出列入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的,有权进行调整。对能够准确划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进行调整;对无法准确划分的,税务机关有权认定支出金额的40%为律师事务所经营支出、60%为个人生活支出并据以调整。对认定为个人生活支出的部分,会要求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甚至给予处罚。
律师事务所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 | 在“管理费用-家具用具”科目列支外购的电视机、电饭锅、冰箱、净水器、水吧机等实物96,928.43元,在“管理费用-业务费”科目列支外购的婴儿奶粉1422.22元,上述外购实物用于无偿赠送给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 对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合肥某律师事务所 | 在“主营业务成本-业务费”中列支加油费230余万元。经查,该所共有车辆12辆,按每辆车每日公务出行100公里、每公里油费0.8元、全年264个工作日测算,合理油费应为21.12万元。实际列支油费远超合理范围,应予纳税调整。 | 对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北京市某(潍坊)律师事务所 | 2021年度对12名律师以报销车辆租赁费和加油费的方式进行补贴,金额233,477.10元,2022年度对11名律师以报销车辆租赁费和加油费的方式进行补贴,金额223,376.81元,均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 |
(四)虚构业务支出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引发刑事责任
在“以票控税”的征管大背景下,税务机关要求律师事务所的一般支出均需以增值税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对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扣除。可以说,取得发票的金额决定了最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部分律师为了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虚构业务取得“虚开”发票,列入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一些律师为了少交税款,以支付票点的形式,从第三方购买增值税发票,列入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对发现接受“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会要求律师事务所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予以处罚;接受“虚开”发票达到一定额度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虚开”发票是对税收征管秩序的极大危害,极大侵蚀了国家税收,一直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关注和打击的重点。金税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实现对发票全流程实时监控,强化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现水平和打击力度。如,对开票方走逃失联或存在欠税的,实时生成异常凭证通知单传至受票方,要求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补缴所得税;实时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和开具、接受发票信息,对指标值异常的涉税行为第一时间要求核实反馈,极大提升发现“虚开”发票的能力水平。同时,税务机关还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联合办案机制,通过警税协作强化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从相关财税团队近年来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看,有相当数量的涉嫌虚开案件,在税务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立案后,就移送提请公安机关介入,两家共同办案,公安介入的时间大大提前,应当引起重视。
律师事务所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常州某律师事务所 | 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2份,票面额累计344.77万元。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移送司法机关。 |
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 | 以支付开票费817,620元的方式,取得了无真实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 | 罚款 1,238,602.61元 |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 | 让企业给律师事务所开劳务费发票,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某逃避个人所得税。合计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发票内容为劳务费等,票面金额为190.9万元。 | 对律师事务所处以50万元罚款 |
济南某律师事务所 | 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金额合计822,097.37元,税额合计23,872.63元,价税合计845,970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98,638元。 | 对少缴税款处以99,319.00元罚款(0.5倍) |
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 | 1.以支付手续费300元方式取得某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开具的1份普通发票,品名咨询费,价税合计30000元。 2.取得第三方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普通发票,品名墨盒硒鼓,价税合计17000元,入账结转费用。 | 罚款50000元 |
北京某(广州)律师事务所 | 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 | 罚款300000元 |
北京某(苏州)律师事务所 | 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 | 处以罚款300000元(包含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
上海某(杭州)律师事务所 | 实际与个人发生业务,却取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合计为184466.02元、税额合计为5533.98元,价税合计1900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 罚款97294.94元 |
山西某律师事务所 | 违反税收管理,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元的罚款 |
(五)机械对照税收理论和法条进行的“税收想象筹划”导致涉税风险
为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律师事务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会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这种所谓“税务筹划”,纯粹是机械对照税收法条规定,想象和臆造出来的税收筹划方式,仅仅从理论上行得通,未经税务机关协商和确认,实践中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机关可以以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法原则,轻易从根本上予以否决。
有的律师事务所将全部应税所得在所有合伙人律师之间“均分”,或采取其他方式,将高所得律师的一部分所得转至低所得律师,降低个人所得税。例如,A律师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为14.45万元,B律师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为0.95万元,二者合计15.4万元。若A律师将15万元所得转至B律师,二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5万元,则二者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9万元,实现了总体税负的降低。这种与事实情况不符的人为安排显然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比例与实际分配所得时的比例不同,税务机关可通过简单对比所得税计算方式和税后所得分配数额发现涉税疑点。这种人为降低税负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极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律师事务所另外一种“筹划”方式是通过资产“高买低卖”逃避缴纳税款。如,某律师拟购置车辆,为少缴税款,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购进,律师事务所支付购车款取得购车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将购车支出作为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三至五年后,再以低价将车辆“出售”给实际购车人。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列成本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律师根据工作需要、个人喜好等的不同,对车辆购置需求也不尽相同。税务机关可简单比照车辆实际使用人、行驶路径、购置和处置价格等,发现“筹划”痕迹,并予以调整。
律师事务所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 |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7~2022年个人所得税768,800元 | 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8,800元50%罚款计384,400元 |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 | 低价销售给江苏**律师事务所宝马小轿车一辆含税价3000元、奔驰小轿车一辆含税价4000元,是偷税。 | 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并处50%罚款 |
(六)现金走账增大涉税检查风险
现金走账,存在难以确切核查的“优点”,被一些律师事务所用以处理不合规支出,或者虚构的业务。如,对取得的“虚开”发票,为体现资金流向,在账簿上记载以现金方式付款;虚列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在帐簿上记载以现金方式发放薪酬或支付劳务费用。
税务机关对现金走账,本能怀疑其业务真实性,在税收法律法规中,也规定非现金支付凭证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必要凭证。使用现金走账,不仅违反国家对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且极易被税务机关怀疑律师事务所存在“帐外运行”的情况,即认为律师事务所做“两套账”,所确认的收入、成本、费用不真实,进而加大税务检查或评估力度。此外,即便成本、费用是真实的,因缺少非现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资料,在税务机关开展异常凭证核查时,无法“自证清白”,导致补缴税款等经济损失。
律师事务所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宁夏**律师事务所 | 该所采取现金收款、个人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取的案件代理费、律师管理费收入,少申报增值税及附加189,076.54元、个人所得税1,297,607.97元。 | 分别处50%、60%罚款共计869,226.56元 |
(七)不当利用“税收洼地”违规享受地方政府税收返还
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对在本地注册的经济实体所入库税款,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形成“税收洼地”。一些律师事务所为降低运营成本,在“税收洼地”注册成立办事机构,仅将发票开具、税款申报等事宜安排在“税收洼地”,从业律师、工作人员、实际业务处理放在“税收洼地”以外地区,违规享受地方政府税收返还;或在“税收洼地”,以自然人或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等机构,向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
三、涉税合规是律师事务所财税管理必然选择
金税四期的到来让以票控税演化成更为强大的以数治税,使数据共享更加便捷、精准,在这种监管力度下,原始、粗暴的利用隐瞒真实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无所遁形。
(一)税务机关涉税监管措施和手段在不断加强
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涉税信息比对、涉税风险分级等方式,特别是金税四期的上线,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纳税人“全方位、全业务、全流程、全智能”的“云”监管。
1.实现了取票情况与申报信息比对。依托金税四期“云平台”,自动收集整理律师事务所所获取的发票信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税信息,与律师事务所自行申报的成本、费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
2.实现了律师事务所个报与行业均值比对。部分省级税务机关通过设计行业涉税监管模型,制定“毛利率”“成本费用率”“预收账款占比”“应付款项占比”等指标。根据律师事务所自行申报的财务数据自动计算相应财务指标,与全行业平均值或其他有效参考值进行比对,将偏差较大的相应指标列为涉税疑点,进行相应风险管理。
3.实现税务数据与外部数据比对。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与外部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堵塞税收漏洞。自金税三期起,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和提升外部门数据收集分析手段和能力,至目前的金税四期已基本搭建完成多部门数据共享分析“云平台”。
4.税务机关根据数据扫描情况,判定风险识别结果,建立风险纳税人库,按纳税人归集风险点,综合评定纳税人的风险分值,并进行等级排序,确定每个纳税人的风险等级。结合征管资源和专业人员的配置情况,按照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合理确定需采取措施的应对任务数量。
对低风险,以提示提醒为主。对于低风险或由纳税人信用等级较高且由自查可以处理的相关风险点,税务机关通过提醒的方式将相关风险点通知纳税人,并辅导纳税人自查。对中风险,开展纳税评估。对于风险等级较高,或者经提示提醒纳税人自查无法说明问题的,税务机关会开展纳税评估,采取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对于发现的偷逃抗骗事项,转交税务稽查处理。对高风险,税务机关风险应对部门转交税务稽查局立案查处。
(二)律师事务所财税管理机制应当完善和优化
在“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下,发票的合规问题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稽查部门会针对企业的发票流、业务流、现金流是否存在一致性进行审查,随着“以数治税”的发展,对“三流”之外的“真实业务”审查也能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财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数电票的控制下,在开具发票、交付发票、查验发票过程中,税务部门均可通过大数据网络进行审查,对企业的任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结合海量政府数据的匹配和互通,能够做到精准预警和管理,与只能依靠传统的人工线下审查相比,稽查覆盖面更宽,力度更深。
1.完善收入确认内部控制措施。制定完善“服务完成确认单”等内部控制资料,明确服务完成的具体时点,对双方共同确认法律服务已完成的,及时确认律师事务所收入,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准确核算收取的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聘用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位费”“打印费”“档案费”等,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2.完善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等制度。制定完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员工薪酬福利、差旅管理等制度,做到各项支出“师出有名”。如,制定完善律师事务所公车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别律师或工作人员可配置公车档次、价格区间等,规范车辆日常使用、加油维护、车辆处置等环节,防止律师事务所公车被认定为律师个人私车;制定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级别律师或工作人员差旅费补助标准等。
3.完善律师分配制度。完善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对存在多个承办律师的,应在业务承接合同、费用分配台账等资料中列明,避免申报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产生的税收风险。尽管相关涉税法规规定所得分配,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但“事先约定的比例”应当在业务合同签订时事先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办律师、分配比例、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以及实际支付对象来分配所得。
4.强化税前扣除凭证审核力度。对审核发现的明显与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行为不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坚决不予以报销入账;杜绝现金记账,对承办律师要求以现金方式走账的业务,坚决不接受发票、不计入律师事务所账簿。
(三)律师事务所各项生产经营费用应当合理列支
1.开办费用的列支。律师事务所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工会经费等的列支。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业务招待费用的列支。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用的列支。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车辆费用的列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事务所车辆管理制度办法,明确各级别律师、工作人员享受车辆层级待遇以及相应用车支出。
对车辆产权属律师事务所的,其合理费用据实列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购买的车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其车辆发生的合理费用据实列支。
对与律师事务所无关的车辆,其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扣除。
6.对外支付劳动报酬费用的列支。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外支付劳动报酬的管理,规范支付领取登记手续,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向专家等人员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必须据实开具支付凭证,并取得劳务人员开具的发票。
7.差旅费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本律师事务所差旅费管理制度办法,依照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各级别律师、工作人员不同地域差旅补助标准,并根据规定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发放。超过标准发放补助的,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8.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按照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9.其他有关法律服务费用的列支。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实际付出时间等发生的成本,经所在地律师协会及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10.公益捐赠费用的列支。律师事务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1.其他费用的列支。对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的为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所购置的,用于办公需要的电子设备、专业服饰等,按照本律师事务所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和使用。属于本律师事务所资产的,按照资产使用和管理规定进行财税处理;属于职工福利费等项目的,按照相关费用列支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未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费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无法区分办案费用和个人支出的,按照相关费用的40%计入本办公室成本、费用;剩余60%部分,不允许计入本办公室成本、费用。
对律师事务所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的,雇员律师凭真实有效票据按规定据实列支;对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的,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费用标准为30%。对各律师事务所承担出资律师(设立人)办案费用的,其办案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
综上,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大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想要长期、稳定开展生产经营,必然要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必须做好税务风险控制,把好内部税收合规性审核这一重要关口。一旦律师事务所出现涉税违规,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损失,更要付出社会声誉和客户信任危机的多重代价,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注:本报告相关资料和数据均来自于网络和媒体的公开信息,不能保证数据来源的绝对准确,也不保证分析结果和相关建议的权威性和全面性,仅供参考,使用请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