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
来源:法制生活报 日期:2022-11-26 阅读次数:
“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
吴学瑜
【案情回放】2017年8月21日,原告熊某、陈某在被告黎平县某利大药房、黎平县某阳大药房、黎平县某乐大药房,原告陈某在被告黎平县某侗都药房分别购买“养肾王、美国延时王、鹿茸养肾王、伟哥、天下第一棒”等产品,后原告以上述药品系假药为由,于8月22向黎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支付价款10倍赔偿。
【法律解析】经黎平县法院办案系统内部监测查询,二原告在其他法院亦有此类案件记录。原告知假买假并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请求,其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而被告的售假行为损害了大众的利益,应当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最终双方于10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退还药品并获得部分赔偿。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依然严峻,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全国人民健康,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购买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对于知假买假不能一刀切,以获得高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法律亦不允许使用私人力量,以维权之名行获利之实,故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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