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40万元 被告抗辩是投资理财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向其委托投资理财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2-17 阅读次数:
原告向被告转账 40 万元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并提供了大量自己在款项发生前后进行投资理财的证据,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向其委托投资理财或其购买理财产品时经过原告同意,故对被告抗辩案涉款项系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不予采信。
案例来源:吉林中院 ( 2021 )吉 02 民终 3056 号 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据原告提供的吉林银行个人转账部提业务凭证,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 40 万元,被告称该 40 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其帮助原告理财的款项,并提供了股改协议书和债权转让协议,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收到款项为原告委托其办理理财业务款项的证据,而被告并未能提供双方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或原告确认款项为委托理财款项的相关证据,被告针对其抗辩主张未完成举证义务。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金额为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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