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了100 万被告抗辩没有证据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2-17 阅读次数:
原告证明向被告转账了 100 万元要求偿还,被告抗辩系原告代案外人支付的投资款,但案外人的认缴金额为 10 万元,被告并没有案外人追加投资的证据,亦无原告代案外人支付的证据。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裁判文书:重庆五中院 ( 2016 )渝 05 民终 5691 号 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应当对所收取款项系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称其所收取的款项是代某公司收取的案外人的投资款,但首先,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案外人认缴的出资额为 10 万元,而原告转账支付了 10 万元,上诉人称有追加出资额,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次,被告否认其系代案外人付款,原告既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款系受案外人委托付款;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收取的该款项转入该公司账户的事实;再次,被告虽然举示了其收款账户与该公司股东有多项往来的银行流水,但也不足以证明其收款账户系代公司的经营账户,相反,在其中的 50 万元转款记录的备注中还明确注明系借款,可以印证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综上,被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原告向其支付的上述款项系支付投资款的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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