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民申4650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葛晓明 王芬薛爱娟
案号:(2018)苏民申465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28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磊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磊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张磊就医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9日、10日、11日、18日、19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磊在一、二审中己向法庭口头解释了医疗空白期产生的原因。因没有预见到
预约产生的等待期法院会不予认定,未保留条据。亦未注意到
胶片袋中的报告单,故一、二审庭审时无法提供证据。张磊申请再审时提供的报告单载明:张磊做
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18时35分,报告审核时间为12月17日。而12月12日至15日是检查等待时间。由于张磊在上海复查时正值隆冬,其为盲人并伴有诸多肢体残疾,行走不便,亦不清楚对医疗流程导致的预约等待期国家是否有必须返回的规定,如返回后遇天气变化不能如期到沪做检查,还会延误检查后12月17日朱教授的读片判断复查结果,且返回也会产生费用,故未返回。由于检查等待期是治疗流程导致的,张磊不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由张磊自行承担等待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错误。2.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二审判决书载明本案由合议庭审理,但2017年2月27日庭审仅由罗勇一人出庭,另两位合议庭成员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故二审审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1.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正确。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磊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12月11日至18日期间就医,且法院酌情确定住宿费、伙食费的计算期间与张磊的就医时间相比已予以放宽,故二审法院关于张磊就医时间为12月8日、9日、10日、11日、18日、19日的认定正确。2.二审审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二审案件存在开庭、不开庭两种审理方式。对于不需开庭的情形,可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进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确需开庭,再行开庭审理。因本案二审时双方均未提供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二审法院以谈话的形式审理此案,程序合法。
张磊在本院审查时提交复旦大学附属医院放射诊断报告。该报告载明,该医院对张磊头颅
扫描,检查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18点35分,报告审核时间2015年12月17日15点36分。人民医院质证认为,对该报告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证明2015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为不合理等待期间,张磊可回南通等待,故张磊对于该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诉求不合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张磊提出的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期间错误的问题。张磊在本案中主张其在上海就医13天的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应提供证据证明,但根据其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2015年12月6日至上海,12月19日返回南通,去医院就医时间分别为12月8日、9日、10日、11日、18日、19日,张磊自己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因挂了专家号故12月11日至18日系在宾馆里等待。一、二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对张磊主张的住宿费2540元酌情支持2200元,对张磊主张13天的伙食补助费酌情支持8天,与张磊举证证明的就医时间相比已适当放宽,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时张磊提交的复旦大学附属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即
报告单,一审前就已在张磊处,一、二审中张磊未提交亦未提及,此系张磊自身的责任。况且该报告单显示检查时间为12月16日18时35分,审核时间为12月17日15时36分,即便加上16日和17日这两天就医时间,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期间与张磊的就医时间亦相符。综合上述情况,一、二审法院酌定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数额不需调整。张磊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期间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张磊提出的二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张磊不服提出上诉,但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二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及上诉内容,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而采用谈话方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张磊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晓明
审判员 薛爱娟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亚萍
- 专长:医疗事故、刑民交叉
电话:1351564707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