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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房2份遗嘱3代人争所有权

来源:青岛早报   日期:2023-11-21 阅读次数:

因继承一套房子引起一家兄弟姊妹争议,最后闹到法院的事情并不少见。昨天,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房产继承案,一套房子引起了全家3代人的纠纷,并且对这套房子持有3个观点:长子要求平均分配该套房屋,小儿子拿出经过公证的母亲的遗书,主张母亲应有的份额都留给了他,而二女儿的儿媳也拿出了一份老父亲的遗嘱,主张老父亲将自己的那份留给他们。庭审中各方都表示对方的证据是伪造的,并且不少焦点问题都有截然不同的说法。昨天,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据介绍,刘老先生和曾老太1954年在李沧区购买了两间房子,两位老人分别于1987年和1994年去世。“母亲在1993年立下遗嘱,将这处房子她的份额以及她继承父亲的份额全部给我,并且已经由四方区公证处公证过。”小儿子将其他兄弟姐妹包括二姐家的外甥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取得他应得的继承权利。据小儿子介绍,目前争议的房屋已经拆迁,拆迁前一直由他二姐的儿子居住,因为二姐和其儿子相继去世,拆迁补偿等手续都是二姐的儿媳和其女儿办理。

“我们家有刘老先生1987年去世前留下的遗嘱,上面写明了他享有的该处房产给我母亲继承,另外还有1993年和曾老太签订的买卖合同,曾老太将该房产她所有的份额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丈夫。”二姐的儿媳拿出了这些证据。但小儿子以及大姐、三姐针对二姐家的证据提出了意见,首先刘老先生的遗嘱连签名都是代书人签的,但刘老先生自己上过私塾,写一手好字,不可能签名都找人代书,还有,代书人和见证人在1987年和他们家并不认识。再就是曾老太的这份买卖合同,看签订的日期是1993年7月份,那个时候曾老太正在住院,并且处在昏迷中,不能买卖房屋。

大儿子持有自己的观点,就是该涉案房屋应该由他们兄妹5人按照继承平均分配,大姐和三姐都主张继承权归小儿子。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姐家儿媳出示的证据无效,一审判决小儿子享有六分之五的份额。

一审宣判后,刘老先生二女儿的儿媳不服上诉到市中院,认为该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而被上诉人均认为,父亲的遗嘱是二姐家伪造的。双方在庭上再次对各自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一些说法却大相径庭。法庭当庭调解没有成功,只能休庭,等待再次开庭。

焦点 1

3间厢房谁盖?

涉案房屋包括正房2间和厢房3间,对于2间正房的来历,双方都认同是刘老先生和曾老太1954年买入的。然而对于其中3间厢房的来源却说法不一。“这是我丈夫在上世纪70年代自建的,并且经过了村委会同意,只是因为和邻居纠纷没有办房产证。”二女儿家的儿媳说,当时只建了1间,1980年她和丈夫结婚后一直住在厢房,在1987年又加盖了一大间。

“厢房是我和丈夫一起盖的,跟你们没有关系。”大女儿辩称,这3间厢房是1962年盖的,因为当时哥哥要结婚,家里房子不够,所以才在院子里盖了厢房。“二姐的儿子是1958年出生的,1962年的时候才4岁,怎么可能盖房子?”三姐补充说。另外大儿子也补充道,按照传统观念,姥姥和姥爷怎么能允许外孙在家里盖房子?”

焦点 2

遗嘱是否真实?

二姐家儿媳认为曾老太给小儿子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公证书应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但只有一名公证员的签名,并且他们提供的复印件上曾老太的手印较为模糊,无法断定真假,要求鉴定公证书真伪。

“老父亲的遗嘱也有问题,1987年写的遗嘱一直到了1993年才拿出来,并且代书人和见证人都有问题。”大女儿说,代书人贾某和见证人魏某其实都是二姐家儿子的同事,经过他们调查,贾某和魏某都是1991年因为工厂合并才和二姐家儿子成为同事并认识,不可能在1987年就作为见证代书遗嘱。还有就是父亲签名的问题很可疑,如果是父亲的意思,他应该亲自签名。

老人立遗嘱 把好法律关

【提醒】

“立遗嘱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果要件不成立,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本案审判长王昌民表示,近几年随着城市化改建,周边农村地区房屋价值升值,在继承方面出现很多矛盾。希望老人对财产的处分应当明确,不要给后代留下纠纷,老人可以通过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解决。

王昌民介绍,遗嘱有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几种形式。代书遗嘱必须有执笔人,两个见证人,执笔人也可以作为见证人在场,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本人的合法财产。遗赠、赠与等其他方式也要依法作出明确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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