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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迁两份遗嘱引官司

来源:十堰晚报   日期:2023-11-21 阅读次数:

2023年8月18日上午,位于城区一小区内的一套住房,被法院执行人员强制清场。至此,一场继女与继母之间的房屋争夺战终于尘埃落定。

生前,吕某先后两次立下遗嘱,为再婚妻子臧某设立了终身居住权。吕某去世后,女儿与继母之间的房屋争夺战开启,一审法院判决居住权成立。而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决,老人申请遗嘱所设立的居住权被判定无效,案涉房屋明确归女儿吕敏所有。

老人再婚 埋下房产纠纷隐患

出生于1949年的臧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古稀之年的她会惹上官司,并且是跟继女之间的房产纠纷官司。

吕某系我市一高校教师,2007年3月21日,已经退休的吕某与时年58岁的臧某办理了二婚登记。两位老人结为夫妻,臧某搬到吕某位于城区一小区的住房内共同生活。办理婚姻登记后不久,吕某、臧某二人还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他们居住的房屋产权属吕某所有。该协议还约定,房屋由吕某和臧某共同居住,但日后由吕某的亲生子女继承。

2007年8月21日,吕某将这套房屋的产权无偿赠与女儿吕敏,吕敏生母的其他继承人通过公证的方式放弃了该房屋的继承权。2007年8月27日,吕敏独自获得该房屋产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再后来,这套属于吕敏,但被吕某和臧某夫妇居住的房屋拆迁。吕敏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获得了位于城区一新建小区内的两套住房。房屋交付后,吕敏将其中一套房屋交给父亲吕某,供吕某和臧某共同居住。

当时,无论是吕某、吕敏还是臧某,都没有料到这套房屋日后会引发一场纠纷。

两份遗嘱 房屋归属引发官司

再婚后,吕某与臧某的夫妻关系十分融洽。但由于身体不太好,吕某早早便考虑起身后事。

2014年5月15日,吕某手写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为:“我和臧某已经结婚多年,婚后关系和睦,她对我关心照顾,有目共睹。作为夫妻,如果我先于臧某离世,她继续居住在这套住房内,直至去世。希望我的子女能遵此遗嘱。”对于这份遗嘱,吕某的儿子吕军在上面签下了“遵照父亲遗愿”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

2018年5月18日,吕某再次写下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假如我先于臧某去世,我和她一起居住的这套房屋,臧某享有终身居住权。我的子女不得在她健在时赶她走,也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

2020年5月20日,与臧某一起生活了13年的吕某去世,臧某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吕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内。而实际上,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吕敏所有。

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却被父亲用两份遗嘱为继母设立了永久居住权。对于这件事,吕敏始终无法理解,她决定要回法律层面明确属于自己的房子。但臧某却以吕某生前遗嘱所设立的永久居住权为借口,坚持不肯搬离这套房屋。

吕敏最终选择将继母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套房屋。

一审败诉 所有权不可对抗居住权

2021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原产权人为吕敏的生父生母所有,虽然吕敏通过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吕敏所用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其生父生前所立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

对于这一认定,一审法院给出解释:吕敏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是为了保障财产由其子女继承。吕某在去世之前,对该房产依然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臧某与吕某再婚后共同生活13年,臧某悉心照料吕某直至他去世,并且吕某也先后两次通过遗嘱的方式赋予臧某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遗嘱是吕某真实意思的表示,用以保障与吕某有着深厚感情的人的生活需要。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臧某基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已经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十几年,该居住权不应该因为配偶的去世而丧失。吕敏不能因为基于房屋所有权人强行将臧某赶出案涉房屋,这样做不仅违背生父吕某的遗嘱,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

“臧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仅仅是解决她的生活所需,是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基础保障,不代表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官说。

尘埃落定 终审判决居住权无效

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吕敏于2022年3月就此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臧某停止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案涉房屋。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居住权设立必须要到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而在此案中,臧某所主张的居住权并没有登记记录。因此,她所主张的居住权并未设立。

此外,遗嘱为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当然要求立遗嘱人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然而在本案中,吕某多次手书遗嘱时,案涉房屋已经转移为女儿吕敏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当时的吕某并没有权利在女儿所有的房屋上为臧某设立居住权。

法院还认为,吕某生前将房屋赠与女儿吕敏,吕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让吕某与继母臧某居住是基于父女感情。吕某离世后,吕敏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行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权,系其正当的民事合法权益,该权利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臧某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亦有亲生儿子和退休待遇,可以实现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因此,吕敏依法追回自己所有房屋的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臧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离案涉房屋。

8月18日,经法院强制执行,被臧某居住使用多年的房屋被腾退并交付吕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实习生 陈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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