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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玩具气枪可能判死刑(图)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4-09 阅读次数:

       四川一19岁小伙也因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近年来,因为仿真枪、玩具枪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既有仿真枪贩卖者王国其案被纠正的新闻,也有白领冯昕买卖香港仿真枪被判刑的案例。仿真枪、玩具枪、真枪,到底该如何区分,买卖、使用这些“枪械”犯法吗?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检察日报报道,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这一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
       2001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朱江明介绍说,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按此标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肤、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均被认定为枪支。从数据上而言,目前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据是,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
       也就是说,销售一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的枪形物体,在现行管理制度中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仅仅是销售杀伤力不大的仿真枪或玩具枪,对社会整体危害并不大”。
       近日,据媒体报道,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来,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关条款机械裁定。”徐昕说,眼下司法机关参照的枪支标准脱离生活常识,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明显属于重判。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从刑法角度来讲涉枪犯罪属于“法定犯”,和盗窃、杀人等“自然犯”不同。“法定犯”从本义上讲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除了有获取、持有枪支资格的国家机关外,任何人获取、持有枪支都算犯罪。
       所以,刑法理论上讲,法定犯要求是“主观故意”的,才构成犯罪。若不能查明行为人是明知枪支而购买,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此外,如果他在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一直用“玩具枪”“仿真枪”来指称购买对象,那么仅凭他在网上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此外,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对此,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这份将在3月30日起施行的批复对仿真枪量刑重新进行了界定。

       对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罪责刑适应。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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