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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113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3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13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恢复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20]19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伙同李某1(已起诉)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某号楼某层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地,通过诱使被害人叶某(男,30岁,河北省人)等人使用某贷款平台对房租进行贷款,后将贷款占用,并虚构事实再次收取被害人房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等人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于2019年11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辩称在其入职时未参与诱骗被害人使用某平台,没有占用贷款,只对线下收取房租的费用承担责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向被害人收取线下房租,但线下房租的数额不足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为从犯。建议法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店店长,在其明知租客已使用某平台缴纳房租后谎称某公司不与某合作,以承诺解决被害人与某平台的贷款纠纷为由,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向被害人叶某等人再次收取线下房租,其中骗取被害人叶某(男,29岁)人民币2770元、孙某(女,30岁)人民币8400元、李某3(男,35岁)人民币7500元、姜某(女,24岁)人民币3000元、乔某(女,37岁)人民币5400元、宋某(男,32岁)人民币1300元、虞某来(男,29岁)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8年8月,我通过某中介王某3介绍,在通州区某小区租一套房子,每月1300元,租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王某3向我推荐某软件,说用该软件可以每月还款,我同意了,后我每月还款。到了11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某店,他告诉我某平台出问题了,需要线下支付房租,我手机里的某平台显示退租,我就相信了。我想的是既然线下交了房租,那我线上就不再交房租了,我用支付宝给李某某转了房租,李某某给我收条也盖了章。2019年2月,别的租户告诉我某是贷款平台,线上不还钱要列入征信黑名单,我给晋商消费客服打电话询问,对方说因为逾期我被列入黑名单。我马上问李某某,李某某说帮我解决,后来没有音信。到了3月,我又去某店,李某某离职了,接待我的是蒋某,他让我补齐剩余房租帮我解决征信问题,还给我出了个证明,大意是我已经补齐房租,承诺解决征信,如果不解决,让我找李某3和李某1,他俩再不解决,让我起诉某。2019年3月25日,我用微信给李某1转账剩余房租6500元,房租已交齐。后我一直到百子湾的某中介找李某3和李某1解决我的征信,每次去李某3和李某1都说正在和某协调,让我等等。到了5月15日左右,房东上门撵我们,说某欠其几个月的房租,我们想了一下就和房东约定我们直接从房东手中租房,日期从5月20日开始算,后来听说李某3被抓,就来反映问题。2018年11月7日至11月22日,我给李某某线下缴纳人民币2770元。某的贷款已结清,我未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工作记录证明:我和某公司的王某3签订租赁合同,房子位于通州区某小区,合同期限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月租金2800元,王某3推荐我使用某软件,可以押一付一,每月还某房租就行,他没告诉我是贷款软件,我以为是支付房租的软件,我一直按时还款。2018年10月,某的员工给我打电话称某不和某合作,让我线下交房租,我支付了,没继续在某上还款。2018年12月3日,我发现征信出了问题,我去某问情况,我找过李某3、李某1、王某1、李某某,他们都答复说是某出了问题,他们正在解决,让我等着。在我第一次线下交钱后,发现某还在扣款,我就不想继续线下支付房租,李某某骗我说如果我接着线下付款,可以优先给我解决和某的问题,我听信了他的话,后来继续线下交钱,但我发现某的问题还没解决。第一次线下是2018年10月7日,我支付给李某18400元,第二次是2019年1月14日,李某某拿着二维码让我支付了8400元,第三次是2019年4月15日,蒋某拿着二维码让我支付给李某12800元。某的贷款现已结清,孙某未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工作记录证明:我给单位的员工在某小区租了两间房子,我和王某3签订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两个房子的月租金加起来是2500元。王某3推荐我使用某软件,他拿他的手机给我进行了操作,当时他没有告诉我这是什么软件,后来我发现我征信出问题了,才知道这是一个贷款软件,我一直以为某是一个还款软件。2018年10月份,某公司的员工给我打电话称某公司不和某软件合作,后我到店里,李某3接待我,让我线下支付房租,不需要再使用某还款了,不要再使用某绑定的银行卡了,我同意线下支付。我线下交过4次房租:分别是2018年10月13日缴纳3200元,2019年1月15日缴纳2500元,2019年1月17日缴纳5000元,2019年4月19日缴纳5000元。2018年10月20日,我发现征信出了问题,就问某的李某3、李某1、蒋某和李某某,他们都答复我说某出了问题,答应给我解决征信。之所以2019年1月交了两笔,是因为我发现我的征信没有解决,所以我不想线下交款,李某某说先交一个月,给我解决征信,所以我就先支付了一个月,两天后,我发现我的某状态从退租中变成了已退租,我以为李某某给我解决征信问题了,所以我才继续交了5000元房租。后来我听说征信还没解决,我就找蒋某又骗我说,我把房租交了就会给我解决,于是2019年4月19日就交了5000元。李某3未提起民事诉讼。

4.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工作记录证明:2018年5月份,我通过某租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子,月租1000元,一开始签订的合同是押一付三。2018年8月初,某中介李某1让我改合同,变成一个月交一次房租,并让我用某APP交房租,称这个APP跟某合作,让我放心,租期变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我开通了11期1.1万元的贷款,用这个APP绑定银行卡,我用APP交了两个月的房租,后来某中介人员说他们的合作关系解除了,让我再单交房租,我收到“某”催还款的短信,某中介人员跟我说不用管,已经注销了,但是某显示退租中。2019年4月份,我又交了3个月的房租,后来房主不让我住了,我发现某也关了。我的损失是押金1000元,多交了4个月的房租4000元,还有欠某9000元的贷款。我线下通过扫描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支付对方钱,我接触的某的中介人员有张某某、李某1、蒋某。2019年1月12日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姜某未提民事诉讼。

5.被害人乔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8年8月13日,我通过某租了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子,租期为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租金1800元,中介张某某向我推荐使用某APP,可以押一付一,我觉得不错就注册了某APP,并绑定了我的银行卡,贷款11期共19800元,后来我始终登录不了某APP,也取消不了贷款。中介介绍使用某的时候说他可以先收到房租,一个月一交房租我们也轻松,他没有说这是贷款。后来张某某又让我单交房租,2019年1月28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的微信昵称“听海”5400元,某李某某给我出具收据。我们在4月份又续交了3个月的房租,2019年5月份,房东说中介没有给他钱不让我们居住,后来我们私下又补给房东房租。我未提起民事诉讼。

6.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8年6月,我通过某中介介绍在通州某租了一套房子,房租每月1300元,租期为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月租金1300元。当时李某1推荐某,说用这个软件可以每月还款,我同意了,订单显示11期,金额14300元。到了10月份,李某1打电话让我去某门店,说某出问题了,他们不给某支付房租了,需要我们租户线下交房租,线上平台还款的事情由他们解决。我看手机某平台显示订单退租中,我就相信了李某1。2018年10月10日,我用支付宝给李某1转了2个月房租2600元,李某1给我打收条,盖了章。到了12月,别的租户告诉我某是贷款平台,线上不还钱要列入征信黑名单,我知道后,马上找李某1,李某1说她和某解决这个问题,是某欠某的钱,如果协商不成就和某打官司,这个事和我们没关系,让我们正常交房租,不用管征信的事。2019年1月7日,某的李某某让我到某店,告诉我得交房租,我说我征信还没解决,李某某说我不交房租就要腾房。我没办法通过支付宝转了一个月房租1300元,李某某给我打了收条。4月25日左右,李某1让我到百子湾某店,让我一次性把四个月的房租交了,我问征信怎么办,她说能给我办,让我先交房租,后给我出一个结清房租的证明,但到最后也没给我出过证明。我用支付宝给李某1汇款5200元,另外还让我多交了448元的违约金,交违约金的原因是因为我没有线上还款,某需要收点钱和某交涉。到了6月10日,我被房东撵出来,说某没有给他打钱,我就走了。某的贷款发放给谁我不知道,李某1解释说他们和某的人没对接上,所以我们线下交的钱没法给某,我线下一共交了9548元房租(含违约金),线下交房租是李某1、李某某,我去某找李某1时李某3承诺解决征信黑名单,让我等,一直拖着不办。我未提起民事诉讼。

7.被害人虞某来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8年8月,我通过某中介李某4介绍在通州某租了一套房子,月租金1300元,租期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当时李某4推销某软件,说用该软件可以每月还款,我同意了,租房时我交了2600元(1个月房租和1个月押金)。到了10月份,李某3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某店,李某3告诉我某平台倒闭,他们终止和某的合作,需要我们租户线下支付房租,线上平台可以不还款了,剩下的事由他们中介解决,李某3还让我们提供单号,承诺可以在后台操作退款。我用微信给李某3转了3个月房租3900元,李某3给我打收条,还盖了章。到了2019年1月7日,我又去某店,通过微信给李某3转了3900元,张某某给我打了收条,也盖章了。4月7日,我又去某店,给李某1的支付宝转了3个月房租3900元。到了5月份我搬走了,我多交了2个月房租,蒋某承诺给我的房子转租,租出去的钱给我退款。5月31日蒋某把钥匙拿走了,但不给我退款。到了6月我才知道我的征信被拉黑,我欠了某9个月房租11700元。某贷款14300元,发放给谁不知道。王某3和张某某催我线下交款。我未提起民事诉讼。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丈夫李某3是北京某2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2公司对外发布租房、卖房信息,但实际签合同用某的名义,两家公司在一起办公。使用某可以押一付一,如果线下交房租,需要押一付六,一般房客都选择某平台。房客在手机上下载某APP,以房客的名义借款一年的房租,某直接把房租打到我账户,房客每月还某当月的房租就可以。我们公司并没有和某解除合同,谎称我公司和某不合作,让房客再次线下交房租是蒋某提议的,他知道有别的公司这么干过,就和李某3、王某1还有我说了,李某3和王某1同意,就跟每个店的经理交代,让他们找房客交线下房租,这么做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回流资金。大约2018年10月开始,我们开始线下收取房租,我们给房客承诺可以帮助他们还线上的贷款,但实际上我们没有还。如果租期一年,房客没住满一年提前离开,多交的房租要退给某,刚开始退过,后来因为太多了,就没退还多收的房租,公司留下了。我们公司收取了许多租户两次房租,一次是某提前预付的房租,一次是谎称和某解除合同,让租户线下交房租。我们收取了两份房租后有的没有交给房东,也没有给某还款,最终导致有的房东没有收到房租去清理房客,某也没有收回放款,租户的命运最惨,交了房租但被房东赶出来,还被上了不良征信记录。答复房东和房客的话术都是李某3教员工的。我公司李某5、王某2、王某3有操作平台,可以录入租户信息,把租户的状态变为退租中,但我的权限最高。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我到某上班,我来时公司有三块业务,分别是某1、某2、某3。后来李某3收了通州某的房子,由李某某负责,2019年3月李某某不干了,由蒋某负责。某是个贷款平台,一次性给李某3或李某1转账11个月的房租,房客每个月给平台还钱。我们跟房客说明这是贷款软件,因为审核程序里需要租客输入信息。我有某的操作平台,李某1把某的分账户给了我们。后来李某3告诉我们某出现问题,让我们改为线下收房租,我和李某某都收过线下房租。租客的征信出问题应该由李某3去解决,但李某3没有钱还,李某3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公司还欠房东的房租,导致有的房东清理房客,这些房客有的和房主达成协议交房租,有的到公司退钱,李某3、李某1、王某1接待这些房客,承诺一个月退钱或者调房子。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我在某2公司上班,办公地点在百子湾东里。某和某2其实是一家公司,牌子挂的是某2。该公司的法人和实际老板是李某3,他管理所有的日常工作,李某3的妻子李某1负责公司财务,负责收房租、员工薪资、公司的日常开销。该公司有几家分店,李某某负责通州某店,王某3和张某某是某店业务员。我在公司工作时蒋某在某工作,每月他都会来公司找李某3谈业务,我来上班时公司就和某合作了。我是某2的法务部门,负责处理某2公司与租客的纠纷以及工商部门的投诉反馈,我的直接领导是李某3。某2向房客出租房子时会介绍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通过某押一付一,某把钱贷给中介公司,租户每月还钱给某,这样减轻租户的租金压力,每月付房租,不用押金,不用季度付款,另一种是线下押一付三,客户一般会选择押一付一,可是某2没有将某的性质和操作方式告诉房客。某2通过某收到租客的全部租金后,告诉房客公司与某解约了,李某3告诉租户不用再给某还钱了,公司会向某还钱,某2公司再线下向房客收取剩余租期的房租。我对收取两遍房租的事情知情,李某3开会时跟我们所有人讲过这情况,叫我怎么答复来要求退押金的房客。我觉得这样干下去会出事,所以我后来离职了,我没向租户推荐使用某。我们公司给一部分客户还了钱,大部分客户没有还钱,没还钱的客户征信被拉黑。李某3、李某1、李某5、王某2、李某6、李某某这些人都向客户收过线下房租。房东清理房客的后果是有的租客直接走了,有的租客直接把钱给房主了。

11.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北京市某区某小学的老师,2017年7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因李某某对航模比较了解,我想让他帮我一起教学生航模。2018年7月14日至7月22日、2018年7月31日至8月4日我和李某某到外地参加航模类活动。2019年我们也出去过两次参加活动。2018年7月5日至7月9日,我们学校为了准备航模比赛,进行过集训,李某某也参加了这次集训。其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李某某。

12.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1月4日,李某某被白庙检查站民警检查出为一级临控人员,当日移交派出所。

13.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8年11月,我到某公司上班,担任某店店长,2019年2月底我离开公司,我离开时没有结清工资,我向老板李某3要过工资,他说公司没钱,让我等等。李某1是李某3的妻子,管理公司的财务,王某1也可以管理我,我手下的业务员有王某3,在我离开公司后蒋某接替我的位置。我的微信昵称是“听海”。我听说过某,这是一个租房软件,某如何给我公司放款不知道。2018年11月,李某3让我跟租户说我公司与某合作出了问题,让租户改为线下支付,不要在线上支付房租。某公司和某的合作内容我不知道,李某3、王某1没有和我说过,关于某软件,我知道的是租户线上支付给该平台,该平台再支付给某公司。我没有向租户推荐使用过该平台。我收取租户线下房租大约5000余元,有租户找过我说征信出了问题,房东也找过我说没有收到房租,因为公司没有给房东交房租,导致有的房东清理租户,租户找公司退款。我收取线下房租的钱有的给房东了,有的给李某1了。我在公司的时候,租户的征信都没有解决,我跟租户承诺过公司会解决租户和某的问题,把租户在某的状态从退租中变成已退租。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某公司与某的合作出现问题,以承诺解决被害人与某的贷款纠纷为由,向被害人叶某等人收取线下房租的事实。对于相互印证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犯罪金额,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11月才到某公司上班,其未参与推荐使用某平台,未占用某的贷款,其仅对其参与的线下收取房租的行为承担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当庭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关于从犯问题,李某某为某店的店长,其与手下的业务员向被害人收取房租,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故不宜认定为从犯,但与同案犯李某3、李某1相比较,其作用相对较小,故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叶某;退赔人民币八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孙某;退赔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3;退赔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姜某;退赔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乔某;退赔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宋某;退赔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虞某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齐丽青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崔光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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