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0115刑初135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8)京0115刑初1359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8]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韩某2犯诈骗罪,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夏茂成,被告人韩某2及其辩护人孙莹、李安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伙同韩某2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印刷学院等地,以趣分期、爱学贷、分期乐、名校贷、优分期、99分期、给你花等分期购物平台贷款购买手机即可获得好处费为诱饵,并承诺全额支付手机款购买费用,骗取林某、阿依扎提、付某1等127人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涉案手机由陈某1以市场价9.3折价格销售给刘某1。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1、韩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1称:我和韩某2是通过微博、微信认识的,她发的广告中卖的电子产品价格比较低,我俩商量我给她一部分定金,手机她寄给我,我把剩余的尾款再给她,定金一般给2000元左右,我从她那里收来的手机,大多是苹果手机,我大部分卖给了刘某1,小部分在网上出售了,钱大部分都给韩某2了,大概差10万没给她结。我没有让大学生贷款,也不认识那些大学生,我不知道韩某2的手机是大学生分期贷款购买的。当时韩某2骗我说她是北银金融的在职人员,手机是跑单的手机,就是买家交了定金,之后不要的手机,价格比市场价便宜,我认为有利润,加点盈利再卖给刘某1,共卖了500台手机,盈利约十几万,我不知道她的手机怎么来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某1不构成诈骗罪,陈某1的行为仅仅是正常的买卖行为,陈某1认为韩是金融公司的人,手里有跑单的手机,可以比市场价格便宜买到,她对这些手机是在分期平台上购买的并不知情,她从韩手中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手机,然后加价后售出,获取利润,是商业行为,系买卖关系。2、被告人陈某1与韩某2不具有共同诈骗犯意联络。3、陈某1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对从分期平台购买手机并获取好处费是知情的。是韩某2利用好处费引诱大学生在平台上分期购买手机,再卖给陈某1,陈某1也是受到了欺骗。4、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1诈骗。5、指控本案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韩某2称:我是学生,2015年8、9月,陈某1加我的微信,说要找我买手机,并说她所在的小城市很多人想用苹果手机,一次性付款钱太多,想分期购买,但网贷平台只分期卖给大学生,所以她让我帮她在平台上给客户分期买手机,手机给她的客户,客户会还分期款,每部手机再给我一定的好处费。刚开始一年多手机分期款,她都能正常还,但到2016年9月,她说她身体不好,还说她的买家出了问题,让我宽限几天,我就用自己的钱垫付了一些同学的平台分期款,之后我也没有钱了,就让同学们帮忙还。现在陈某1还欠我280万,其中28万是我个人的钱,剩下的是平台的分期款。一开始,她给的好处费是每台五六百元,后来最高时好处费涨到2800元每台。我找了付某1等同学在平台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手机,每部给他们二三百的好处费,我给他们还平台的分期款,还款用的钱都是陈某1打给我的。有时我自己去还,有时把钱给同学让他们自己还。我之所以跟陈某1说是北银公司的,就是想让陈某1快点还钱。我一共给了陈某1大概670台手机,贷款共计580万,她给了我300万,还差280万。我以为陈某1能还钱,但到2016年10月,她仍然不还钱,我给她丈夫、父母打过电话,也带律师去找她,她仍然不还,我看她不会在还款了,就和同学一起了报警。我没有骗陈某1的钱,也没有骗同学的钱。我不仅找了大学生给陈某1买手机,我自己也花了几十万给陈某1买手机,寄给她,如果我知道是骗局,我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出来买手机给她。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不论是放任或者是积极追求被害人被骗的结果发生,前提都必须是明知。本案中,韩某2对诈骗之事并不明知,陈某1用韩某2从分期平台上贷款买出手机,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出售,这是陈某1有诈骗的故意,韩某2也是被骗的,与陈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另外,韩某2拿出自己的钱来给陈某1买手机,如果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则韩就是自己骗自己,这明显不符合逻辑,更说明她与陈某1没有诈骗学生的共同故意。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5年下半年,陈某1与韩某2通过网络结识,陈某1利用分期购物有先行给付商品后续分期支付价款的特点,虚构自己有大量有意愿在贷款平台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的客户资源,给韩某2营造了有利可图且还款有保障的假象,从韩某2处用以低首付或零首付的分期方式套购数百部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将大部分套购所得电子产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刘某1。2016年9月开始,在上述电子产品仍有大量分期款需要偿还之际,陈某1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2016年10月底,韩某2确定陈某1不会在偿付剩余款项后,于2016年10月31日到警方说明情况。
另查明,2015年底开始,韩某2因听信了陈某1有所谓分期购买手机的客户资源的说法,向大学生宣传在网络贷款平台代人购买分期付款手机,不用承担分期款,还可获取好处费,并组织付某1、高某1、林某等1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分期乐、优分期、爱学贷、趣分期等网络贷款平台上购买分期付款的手机等电子产品销售给陈某1,或在平台上提现贷款后到实体店购买手机,再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陈某1,从中获取好处费,截止2016年8月31日,付某1、高某1等100余人因上述购买行为在各贷款平台尚有200余万元贷款需要偿还。
2016年9月,陈某1不再正常偿还分期款后,韩某2为维持交易,继续以买手机为由,要求参与此事的学生在网络平台贷款提现,韩某2隐瞒款项用途,将2016年9、10月间收到的大学生提现贷款40余万元,用于偿还此前网络贷款平台产生的分期月供款。
2016年10月下旬,韩某2在微信群中告知参与分期购手机的同学,因陈某1不再支付款项,自己也无力偿还平台贷款,将去江苏找陈某1讨要欠款。林某、付某1、高某1等学生发现被骗后陆续报警。被告人韩某2于2017年3月21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1于2017年4月28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手机截图、快递单详情等证据证明:2015年10月,林某通过朋友认识了韩某2,韩某2说大学生利用分期平台代他人购买手机,可以获得好处费,分期月供不用学生偿还。林某遂通过分期乐、优分期、桔子分期等平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还从实体店购买了一些手机,都按韩某2的要求寄出了。林某还发展付某2、孙某等10余名同学参与分期购手机,每次成功一单,韩某2会给林某300元好处费,林某发展同学后,从同学的好处费中抽成100元,林某和她发展的同学共为韩某2购买了68部手机,其中67部,按韩某2的要求寄给了江苏淮安一个叫陈某1的人,另一部按照韩的要求直接寄给了买家,这些手机有32部是从实体店购买,其余都是从网上分期购买,林某共得好处费2万余元。2016年10月,韩某2说陈某1老不给她尾款,请求林某以北银消费公司领导的名义给陈某1打电话催要280余万手机尾款,但陈某1说手机款已经结清。韩某2还让林某给陈某1的父亲、老公打电话,但陈某1的父亲、老公说不知道陈某1收手机的事情。2016年10月25日,韩某2说分期月供的钱她还不上了,向林某借了2万多还款。韩某2还不上分期款后,林某就报警了。截止2017年5月,林某林已经垫付了自己分期购买手机的全部尾款,由她发展的同学中,除徐某的部分款项外,已经垫付完毕。
另有,被害人付某2、郝某、马某、王某1、徐某、牛某、孙某、于某1、甄某、张某的陈述及手机截图等证据证明:他们通过林某参加在网络平台代他人分期购买手机可以获得好处费的事情,购买手机产生的贷款开始能够正常偿还,到了2016年10月下旬,还款出现了问题,后来林某垫付了绝大部分款项。
2、被害人阿依扎提的陈述及手机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了解到学姐韩某2那里有兼职机会,韩某2告诉她有很多社会上的人想从贷款平台买手机,但平台只给大学生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如果大学生买完手机之后,把手机寄给一个叫陈某1的人,陈某1会把这些手机卖给社会上的人,那些买家会给韩某2打钱用来偿还购买手机的费用,一部手机给代为购买的学生400元好处费。阿依扎提参与到代买手机赚好处费的事情里,在分期平台上购买了手机,并按韩某2要求给陈某1寄去,每部得好处费400元,她还给韩某2介绍了其他学生参与此事。韩某2开始能够正常归还手机的月供,但到2016年10月,就不能偿还了。韩某2在群里说陈某1没给她钱,她也还不上大家的分期月供了。
3、被害人付某1的陈述及及手机截图等证据证明:2015年底,其通过学姐韩译宣了解到大学生做申请贷款软件并帮助别人下单购物或者提现的业务,每笔可以得四五百元好处费,贷款不需要学生偿还。付某1在贷款平台上购买手机,并按韩某2的要求把手机寄给了江苏的陈某1,韩某2每月偿还产品在平台的分期月供。付某1还发展了一些同学来参与此事。在2016年10月之前,韩某2都正常还款,但到了10月份,她没还钱,先是让付某1垫付,之后又说买家陈某1不给她转钱,所以她没办法给大家还款了。
4、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及手机截图等证据证明:2015年11月初,其通过同学付某1认识了韩某2,从韩某2那里知道了在网络贷款平台上代他人购买手机,每部会有500元好处费。其自己在不同贷款平台上分期购买手机,还发展了李雪等同学参与,购得的手机都快递转寄给了江苏的陈某1。2016年10月,其还在韩某2的要求下贷款提现,但到10月下旬,韩某2说,她没有还款能力了。
5、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手机截图等证据证明:2016年5月,韩某2请她帮忙在贷款平台分期付款购买手机,分期月供款由她来还,一部手机可以给500元好处费,发展一个同学能得200元。杨某1在不同贷款平台分期购买手机并贷款提现,按要求把购买来的手机寄给江苏一个叫陈某1的人,把提现贷款转给了韩某2,另,杨某1还发展了鲁爽等同学参与。10月27日,韩某2说陈某1不给她钱了,她要去淮安找陈某1。10月29日,杨某1问韩某2转给的提现贷款是不是给别人还分期款了,韩某2承认了。
6、被害人于某2、卜某、封某、候某、崔某、谭某、王某2、杨某2、余某、赵某1、丛某、高某2、康佳、彭思敏、王任佳、吴珊、杨郁莹、张谷雨、杜毅、司宇、徐潜、杨志成、张旭、曹莉莉、承禹、高文睿、胡天择、蓝锐、路璐、邱宏业、孙希蕊、王赛、韦美林、夏依丹、杨元喜、张渊麒、赵悦含、朱晨菲、巢志强、段冰冰、哈泽亚、黄敏睿、李杰、那迪拉、石润泽、田士军、王小宁、温嘉裕、熊鑫宇、张蓬、赵榕、郑佳悦、蔡得阳、陈凯旋、韩梦琪、姜晓宇、刘研、乔晓宇、史一田、王丽飞、王尹菲、问金月、杨海晴、张文杰、赵雨、周安琪、宋昕、陈婷、高楠、郭宇航、侯紫玉、姜童、雷蕾、冷璇、梁文璐、林睿桐、苏诗婷、王璐阳、席捷、姚许鑫、张斌、张铭伊、张鑫莹、甄启晖、周曼妮、紫文怡、卜妍妍、高涵、黄钰淇、李雪、檀欣悦、张宇飞、周开启、周子轩、鲁爽、梁晨、朱松楠、张欣蕊、刘月、牛一如、张鑫宇、赵艺佳、朱佳乐、邓宸极、崔译中、李健智、王策、张宁、赵俊等人的陈述及手机截图等证据证明:上述学生通过韩某2或阿依扎提、付某1、高某1等人了解到在贷款平台代别人购买手机,分期款由实际买家承担,学生可以获得好处费,便都参与了此事,分期购得手机等电子产品寄给一个叫陈某1的人,部分学生还从平台贷款提现,将提现款转给上家,或直接转给韩某2用于购买手机,从而获取好处费。2016年10月下旬,韩某2说买家陈某1不还款,她也没有能力偿还大家在贷款平台剩余的分期款,她说她要去找陈某1,发现被骗后,学生们先后报警。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3月,其开始从事手机销售、维修,当时和陈某1认识了。2015年12月的一天,陈某1拿来一部手机找刘某1说手机是她朋友不用,拿来卖的,刘某1以58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了这部手机,手机是没有开封的全新手机。几天后,陈某1又送过来几部苹果手机,刘某1依然以5800元的价格回收。陈某1说她有一个朋友经常有跑单的手机要处理,她的朋友在分期公司做总代理业务,公司每个月要拿出一部手机做分期,有的顾客交了部分定金后各种原因不买了,手机需要处理掉,如果一位顾客交约1500元左右的定金,后来不买了,因为定金不退,分期付款的手机就能以低价卖出,陈某1问刘某1能不能帮忙卖掉,陈某1说手机来路正常。刘某1同意便开始与陈某1合作,到2016年8月,陈某1正常每个月有40部左右的手机交给刘某1,总数约400多部,除了手机外,还有10多台卡西欧相机、苹果平板30多台,刘某1通常第一天收机子,第二天银行转账给货款。这些电子产品,刘某1以市场价的9.3折以上回收、出售,基本每台利润在200至300元之间。刘某1不认识李某和韩某2,给以上两人银行转账的钱是手机款,给李某大约100多万,给韩某2100多万元。
8、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开始有在校女学生(经核对为被害人林某)从赵某2店里购买手机,总共买了10多台苹果手机,对方先打电话问手机具体价格,因为苹果手机的价格每天都不一样,是浮动的,当她认为价格合适时就把手机的全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赵某2。收到钱后,赵某2再把手机通过顺丰发给她,手机的售价在5600到6200之间,都是正品国行,对方买手机都是全款支付的,不存在欠款的情况。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系陈某1之母,其名下涉案的银行卡是女儿陈某1在使用。
10、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女儿韩某2上大学期间,韩某会每月给她五六千元生活费,她做微商也有些收入。
1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与韩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韩某2的钱基本都是家里给的。韩某2有一个名牌包,是她大姨送她的,她还有三个挎包,品牌、真假不详。其不知道韩某2弄校园贷的事情,直到韩某2去江苏找陈某1要钱,才知道有这件事。
1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分期乐公司接到一些客户反映自己被骗了,这些客户都是在校大学生,其中一人反映说是印刷学院一个姓韩的女生让他们分期购买手机,韩姓女生答应为他们还款。分期乐平台销售的手机价格包括基础价格和服务费,价格有浮动。一些所谓中介会谎称自己是分期软件公司的员工,会找大学生帮忙,以完成业绩等理由,找大学生分期贷款购买东西,每单给一定的好处费,大学生贷款拿到商品后就把商品给中介,中介会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商品,中介会偿还几期贷款,之后就卷款失联,大学生只能独自偿还剩余贷款了,很多大学生都不知道中介的真实身份,中介还会找人发展身边的朋友。
13、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说明及交易记录,深圳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记录证明:韩某2、付某1等人在上述两个网络平台分期购物、提现的情况。
1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明细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单、苏州银行客户明细对账单及北京市中佳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证明:
经对陈某1、李某、刘某1、韩某2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进行调取及审计,账户间资金往来情况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3日,韩某2收到刘某1127.075万元、收到李某36.0066万元、收到陈某10元,款项共计163.0816万元;李某收到刘某1共198.1821万元,支付刘某11.43万元;陈某1收到刘某115.414万元;刘某1收到李秀华1.43万,支付陈某12.78万,支付李秀华177.5371万。
刘某1与李秀华账目审核金额差异的原因在于未获得付款方银行存单对账单;刘某1与陈某1账目审核金额差异的原因在于未取得刘某1尾号为“4465”账号对账单。
15、被告人韩某2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并指称该聊天记录就是她与陈某1的聊天记录,其中,头像为笑脸人的就是陈某1,主要内容为:
2016年10月23日,韩某2说:“跟人家确定了吗明天的款”,陈某1回复:“我下午打电话给担保公司了、人家今天休息、叫我明天早上打”,韩某2:“下午一定一定不能出问题,我现在上课都心神不宁的、千万不能出问题,要不然事情就麻烦了,我现在真的没时间再浪费了”“下午尽快打我卡里我交上去咱们都消停”。
2016年10月24日,韩某2说:“别忘了下午千万千万要打款千万千万要打款”,陈某1回复:“知道了、我不也在盯着催着”,韩某2说:“你21号自己说今天下午两点半放款”、“一个肯定十个肯定的”,陈某1说:“假如如果今晚太迟了明天早上转可以吗”,“因为三点那人还没有来,我怕太迟了”,韩某2说“今天一定得办下来”“我最多能拖到明早”“担保公司的主任说不上班就不上班”,陈说:“不是,是银行的”。韩问:“银行的人说不上班就不上班?更不应该了”。陈说:“开会、反正贷款肯定没有问题、就差这人签字”“明天下午我过去给他签字”“他下午结束就回行里了”。韩问:“明天钱能给我吗”。陈说:“为了安全起见,最后你说后天早上、明天如果下午早可以赶上”“我的意思万一他回来,实在赶不上,到时候不是又是我不讲诚信骗人”。韩说:“行,那我就等你给我打款了。”“反正最好还是今天在努力努力”“实在不行在明天中午”。
2016年10月25日,陈问“在吗”,“打电话给那人四点多那到这,估计赶不上,如果赶上就很好”。韩问“赶不上咋办?”。陈说“赶上今天就完事”,“赶不上,明天中午完事”。韩说“你看看,最好还是今天”,“再催催”。陈说“我估计今天危险,因为那边人打了电话,已经烦了,人家在那边学习开会的,今晚,反正签字没有问题”,“我一会儿再让打电话看看”。韩问“能转吗今天”,陈回复“今天转不了”。
2016年10月26日,陈说“现在我也不知道为什么,钱我嫂子说要三天才能给我我也不知道怎么办呢,我让我爸过来呗,我也知道你们可能认为我在耍你可是是真的要不然,你们先起诉吧钱到了我再给你这样你们也放心,不然我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韩说“今天能给我三万,我就想办法等你三天”。陈说“我父亲要过去找你”,“意思,当面把事情弄清楚”。韩说“那就来”,“你的意思钱还得等你爸来”。陈说“他今天来这边然后我把你联系给他”。韩说“至于你爸什么时候来还不知道”,“你爸也挺逗的”,“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吗”“快递单号各种证据都能证明手机全到你陈某1的地址了”。陈说“我不知道他”。韩说“你钱了将近300万的款”,“你还能说啥”。陈说:“是的”。韩说“算了一个月谎”,“恶意拖欠逾期诈骗罪已经构成,你要是真不怕事闹大我也不考研了,咱们就闹”,“我倒真想看看你那该还的二百八十多万都哪去了”,“咱们公安局见”。陈说“没有人说不给这件事我也没拿一毛钱我现在自己承担了现在父亲意思起码弄清楚”,“那你要这样也可以”
对上述聊天记录,陈某1当庭陈述:聊天记录的头像不是她的头像,但聊天内容与她和韩某2聊天的内容基本差不多,当时确实有十几万货款没有结,聊天里韩某2提到的280万,并非她承认两百多万。其辩护人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
16、被告人韩某2提供了四段电话录音及手机通话记录,拟证明其向陈某1讨要剩余款项280余万元,电话录音主要内容有:
(1)2016年10月8日上午,韩某2电话向陈某1催要欠款,陈某1回复“她就是没找到人”,韩某2质疑“那多买家一起全都跑了?”,陈某1回复“那所以说,现在我就跟她那边弄合同吗?她亲自就这么跟我说的”,之后,在韩某2的一再催促之下,陈某1回复“我来想办法解决。我什么意思呢,我跟她两个人解决,我说她那边凑一点对不对,我自己想办法,我就是卖车卖房,我想把这个钱还上,我不想把这个事情闹到最后这样那样的,你也知道我刚有孩子,我也不想怎样的是不是?”。韩某2回复:“你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然后你说你改日期当初你都不知道,4号改8号的时候,我们两个是费了多大劲才把8号这个日期申请下来,你说你哪怕你昨天告诉我,你今天有问题,我都能想办法。你说,你今天还有一个小时的时间,就到12点了,你现在又告诉我,你有问题,上次就是这样,然后你这不是为难人吗,你让我们怎么办?278万元的欠款,然后你现在又说给你一个月的时间。就算那边同意到最后给你一个月的时间,然后一个月后的今天,也就是11月8号,你又告诉我,你那边又出什么问题了,那你们告我吧”。陈某1称“不会了,这次我保证不会。”。韩某2说“你知道这一个月的钱,如果还不上滞纳金会有多少吗?到时候,你交钱吗?”“全额的2%。”“4万多,还是3万多,我忘了,反正三四万块钱。”,“给你延期我们两个可以去商量,但是这17号和一个月肯定是不行的”。陈某1回复“关键,我现在他也没给我钱,我现在就是去借,我也还不了。”。韩某2说“就8号之前的钱,是她应该还的钱,她这应该还呀!570个买家一起全都不还钱,你觉得可能吗?”。陈某1说“我就是卖车卖房,也要时间的吧”“她那边什么情况,我也不知道,她也含含糊糊的跟我说她是在找买家”。韩某2回复“怎么可能570个买家一起离奇失踪”。陈某1说“她怎么办理的,我也不知道,反正我把机子给她了”。“(合同)就他自己本人跟我签的。”韩某2说“起码得给我一部分钱吧”,“之前,我帮你交了10万,你还了我3万应该还剩7万,我都不用你还7万,你今天还我6万”,“千万别告诉我跟什么时候跟公司那200多万一起还,我等不了”。陈某1说“今天不可能,没有”,“我就是砸锅卖铁,我就卖房卖车,我也需要时间吧”。韩某2最后说如果今天还收不到欠款,就会去报案。
(2)2016年8月10月8日晚,陈某1与韩某2联系时说她和家人商量过了,家里人帮助想想办法,还提到“我没说不可以写对吧,但他们这两天帮我看看能凑多少,然后我今天不写了。”。韩问她“你不是说你12号归还总额的一半吗?如果两天之后,他们总共凑了1万元钱呢”。陈某1说“这怎么可能”。韩某2说“人家已经答应了现在12号还一半22号还全部,而且我们去跟他们商量的时候,在这之前,我是已经跟你确认过了”。陈某1说“我没说不写,我说这两天凑看看能有多少”。韩说“他们的条件就是让你写还款协议,因为之前没让你写”。陈说“我没说不写,我不是说了吗,这两天凑,完凑看能有多少,后天写给你,不差我这一两天,我也没说不写”,“你就跟他讲,我后天交,他同意就同意不同意,我也没办法,那你给我时间我去凑”。韩说“你这还款协议总不用去凑”,“你既然保证会还的话,为什么不写?”。陈某1以要凑钱看看,“后天写”为理由拖延写还款协议。韩说陈某1自己承诺12号会还一半,现在又变卦了。陈某1说“不是我变卦,你们不是说可以的吗?……12号一到你就直接让公司走程序,就可以了吗?”。韩质疑“那我们为什么要等你4天,那我们今天就走程序好吗?总钱数278180012,它的一半就是139090006,你觉得12号这钱,你能还上。你要是既然觉得能还上人家,就是要求你写个还款协议。”陈某1继续以“也没说不写”、“凑看看”,“跟家人商量”再写等理由拖延写还款协议。韩某2问陈某1买家的情况,陈某1说“现在不管她那边什么情况了,我现在只想把我自己解决完拉倒,然后她那边该怎么办吧”,“我给她时间,她如果到时间不给我或者怎么样,我到时候就该怎么办怎么办,她都跟我有亲笔签的合同的”,“你们老是说我诈骗我都搞不懂我诈骗你们什么了,真搞不懂”。韩说“你还没骗吗?你到8号的还款钱呢?”,“你4号到8号,到12号再没有,那怎么办,那是不是诈骗”。韩还要求陈某1偿还欠自己个人的欠款,陈某1说“你不是说今天给你一万吗,我下午就去借”。韩说“我真的建议你去查一查这200万的后果”。陈说“知道了,就帮我最后一次”,“如果12号我自己没还了的话,你直接什么也不用跟我说了”。
(3)韩某2与一女子核实身份情况,该女子称自己是孟慧,身份情况、家庭成员与韩某2所说的一致,自己认识陈某1。韩某2向该女子核实是否孟慧以代理身份在陈某1这里拿了20台苹果手机的情况,女子说自己对此完全不知情。
(4)一女子与陈某1的通话,女子询问陈某1如何与韩某2结算,陈某1说“不是分开算的,就是说她给我这么多机子,我给她一个市场总和”,“我跟她(韩某2)的事情在走法律程序了”。女子问“是什么钱在走法律程序,你给她手机的钱已经结清了,是什么钱在走法律程序呢”。陈某1说“她又说我诈骗……我也搞不懂为什么”,“你根本直接找不到我,因为是她让你们办的,你们收了她的钱了”。之后陈某1说“(韩某2)她跟我讲有多少机子都是北京金融有限公司流出来的,根本不是找你们这些大学生办的……”,女子问陈某1学生办理的手机很多是从北京印刷学院寄出的,陈某1说“她说她是这个学校的”“我跟她是有合同的”“按照市场价”。
对于上述录音,陈某1当庭辩称自己没承认欠200多万,其辩护人认为录音不能反映对方讲的手机价格问题。
17、被告人韩某2提供的账目,微信、支付宝还款记录、平台账单、转账清单等证明:韩某2从陈某1处获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大学生在平台的电子产品分期款的情况,另,其自己给陈某1从贷款平台分期购买手机,还曾筹款从实体店购买手机后寄给陈某1的情况。
18、被告人韩某2提供顺丰快递单复印件及清单证明:韩某2向陈某1寄送大量快递的情况。
19、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等证据证明:韩某2手机数据恢复的情况,其中韩某2与微信名w123wws,昵称“哟呦”的微信网友有关聊天记录,和韩某2当庭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内容吻合。
2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1、韩某2被传唤到案的情况。
2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陈某1、韩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22、被告人陈某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当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23、被告人韩某2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当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式及来源合法,其中:
关于被害人的陈述与平台账单、交易记录等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录音、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及当庭质证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在案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人韩某2的供述中有关其相信了陈某1有愿意分期购买手机的客户资源,可以通过售卖分期手机获取利润且分期款偿还有保障,遂组织学生在贷款平台分期购买手机后寄给陈某1的相关供述,本院予以确认。
其余证据,相互印证,无难以排除的疑点,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2在陈某1不能正常还款后,为维持交易,隐瞒款项用途,继续以买手机得好处费为名,欺骗学生提现贷款,将提现款用于偿还之前产生的分期款,其行为亦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2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韩某2骗取大学生提现款是为了偿还学生们之前的购物分期款,未从中获得实际好处,其亦有筹款、退赔的悔过表现,综合具体犯罪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韩某2与陈某1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陈某1、韩某2共同诈骗学生财物的指控不准确,二被告人应分别就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因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某1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陈某1的辩解及陈某1辩护人第一、三、四、五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有证据亦足以认定韩某2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韩某2及其辩护人认为韩某2没有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有关陈某1、韩某2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陈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韩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日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日10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1退赔各被害人(后附名单)经济损失。
四、责令被告人韩某2退赔被害人(后附名单)经济损失。
五、被告人韩某2预缴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40万元,依法并入执行项;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依法并入执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艳超
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
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童丽君
书 记 员 林 娇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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