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106刑初8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106刑初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5
审理经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魏琳、孙铭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郜宏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之间,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长春市××区家中,通过其组建的“吉林97”微信群接受投注,以“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为规则,接受赌客关某、刘某、吴某、陈某等人的投注,并从中抽取红利。经查,上述四名赌客在被告人关某某组建的微信群内参与赌博的赌资累计人民币528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郜宏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关某、刘某、吴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利用赌博平台聚众赌博,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以变更。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关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革
审判员孙冰雪
人民陪审员杨淑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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